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5]264号
【颁布时间】 2005-10-21
【实施时间】 2005-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66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工委、纪工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5. 负责市政府派出的市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监事会监事的管理工作;
  
  6. 监督检查市国资监管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7. 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纪委国资监管工委的主要职责
  
  1. 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纪委的有关指示、决定在市国资委及监管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
  
  2. 协助市国资党工委加强市国资委及监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 检查、处理市国资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重要和复杂的案件,其中涉及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由市纪委负责查处,市国资纪工委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4. 受理对市国资委及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市国资委及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5. 完成市纪委和市国资党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一)国资委内设6个处(室)
  
  1. 办公室(党工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工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国有资产、财务等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督办、信息化、信访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研究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有关指示、决定在市国有企业的贯彻执行。
  
  2. 统计评价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产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提出业绩认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估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3. 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的监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研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和执行方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监交国有资产收益,对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4. 企业改革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企业改革方针政策;推进所监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流动重组及结构调整的意见和方案;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革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5. 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研究、提出完善授权经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改革发展的情况和问题;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6. 稽查监督处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监事报告制度;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损害、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进行查处;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所监管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审定;负责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的业务指导。
  
  (二)党工委、纪工委内设3个综合性办公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