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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5]264号
【颁布时间】 2005-10-21
【实施时间】 2005-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66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工委、纪工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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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组织宣传办公室
  
  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决定;提出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指导、督促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办理党组织的设立、撤销、变更的有关手续;指导督促所属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制定并落实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和措施;负责党员统计、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党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查和出国(境)后的党籍管理,以及对党费的管理和使用等日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本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的任免手续,协助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引进高级技术人才、考选机关工作人员;负责后备干部队伍的考察、选拔和培养;负责系统内的干部统计工作和本机关编制及工资管理;负责干部监督工作、落实干部政策、接待和处理有关干部问题的信访;负责委系统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制定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计划,并组织指导基层贯彻实施;负责本机关党建工作;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担委系统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教育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2. 纪检监察办公室
  
  负责检查、调查本委各处室及其下属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案件;配合市纪委、监察局开展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本系统各单位开展案件查处工作,督促、检查、催办立案查处案件;负责指导本系统各单位的党纪政纪案件检查调查工作;受理委及系统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行政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检举、控告;负责本委直接检查、调查、决定党纪政纪处分和需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的审理;负责检查指导系统单位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及呈报的需由党工委、纪工委呈报备案和批准的案件的审理;受理党员、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由同级和上级批准的党纪政纪复查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监察对象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3. 群团工作办公室
  
  负责基层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等工作,并依法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委系统军民共建和各项文化体育活动,组织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和调研。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工委、纪工委)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委领导职数6名(含纪工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务专职职数)。
  
  按规定核定机关事业编制6名。
  
  按规定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国资委在运作中与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所监管企业的关系如下:
  
  (一) 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主要履行对企业产权管理和监督,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
  
  (二) 与市委组织部的关系。市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由市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市委研究决定,其中董事长、总经理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党工委考察后提出人选,事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其中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纪委书记由市纪委、市国资党工委考察提出人选,按规定程序任免;工会主席人选应与工会上级部门协商后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财务总监由市国资党工委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决定委派或更换;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由企业聘任,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中副总经理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三) 与财政局的关系。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管理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困难下岗职工基本保障费用等,仍由财政局管理和监督;有关预算编制仍由财政局负责,条件成熟时转国资委负责。
  
  (四) 与发改委的关系。国资委对所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应服从国家和市里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重大项目的布局,并履行出资人职责。
  
  (五) 与经发局、交通委、贸发局、建设与管理局、农业局等单位的关系。国资委统一履行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经发局等相关部门履行行业指导和管理职能,国资委下属的国企接受各部门的行业指导。
  
  (六) 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关系。资产由国资委管理,人事干部工作仍由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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