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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了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04]137号)精神,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作用,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快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我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指区(县)、乡(镇)、村三级区域内,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粮食、经贸、科技、供销等领域自愿组合的基层团体组织,为广大会员(农户)提供种植、养植、生产、加工、销售、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它是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是农户、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大市场连接的桥梁和纽带。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对于加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领域的技术合作交流,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应用,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发展,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规范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着力培育一批有区域特色、有经济实力、有带动力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充分发挥协会在生产、组织、流通、服务等领域的作用,积极推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归口、依法登记原则。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统一归口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 2、民主办会原则。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实现民主管理,做到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3、以产品或技术特征命名原则。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以产品或技术特征来命名,不得以人群特征进行命名。 三、总体目标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顺应农村发展趋势,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起到了很好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解决了农民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难题。各区(县)、乡(镇)力争通过三、五年的努力,围绕区域优势,重点在种植、养殖、畜牧业、林业、水利等领域发展,基本形成适应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客观需要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为农民架起通向市场的桥梁,把分散的生产个体联合起来,以整体形式进入市场,实现规模效益,使农民增产增收。 四、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强化服务意识,搞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复查登记工作,凡未登记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2005年内完成登记管理工作,依法确立和维护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法人地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做到“四公开”,公开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和要求、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提高效率,简化程序,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依法设立提供便利条件。 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科技、供销等业务主管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培育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行业主导作用和组织协调作用,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作为实施涉农政策的渠道和组织发展农村生产的主要依托。要积极引导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充分发挥其开拓市场、协调生产的作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由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给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更好地发挥作用。本着有利于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原则制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规划,有组织、有计划地搞好培育发展工作,对已有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进行合理调整,逐步达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发展有序。 五、充分发挥协会的服务功能和协调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合作,齐抓共管,指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开展规范化建设,使其逐步成为组织结构完备、自律机制健全、功能作用到位的独立社团法人组织。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作为农村的重要社会中介组织,要以服务为宗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和协调,为农民、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服务,切实维护行业、农民、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在农业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农业生产资料的规模化购买、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方面发挥协调和服务作用,同时,要进一步发挥在政策咨询、信息交流、招商引资、扶贫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要注重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设身处地的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为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繁荣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