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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5]155号
【颁布时间】 2005-10-13
【实施时间】 2005-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7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六、强化扶持措施,推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快速发展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农村经济改革中产生的新生事物,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切实保障。
  
  (一)适当放宽注册资金标准。具体标准是:区(县)级、乡(镇)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注册资金2000元,村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注册资金1000元以上。
  
  (二)降低收费标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区(县)、乡(镇)、村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免于公告。
  
  (三)适当放宽办公场所、专职工作人员、会员数量、验资报告(可由银行出具资信证明)等成立条件,为协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区、(县)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会员总数不少于20人,乡(镇)、村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会员总数不少于10人。
  
  (四)简化登记程序。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区、(县)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凭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章程草案、资金证明、主要负责人简历和发起人申请即可办理登记手续,乡(镇)、村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凭乡(镇)政府意见、章程草案、资金证明、主要负责人简历和发起人申请即可办理登记手续。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把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注重发挥其在招商引资、经济协作等方面的优势;物价部门要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收费项目的核准、收费许可证的办理上给予指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举办经济实体,并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办理农产品商标注册等方面给予有力指导;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向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及其兴办的经济实体提供纳税服务,并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贸易、供销、粮食等部门要引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挥农产品流通和贸易方面的优势,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优势产品和开拓国内外市场;科技部门要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纳入“科教兴农”战略,优先提供科技服务,引导和委托其开展科技社会化服务。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自身发展方面,允许办企业、允许依法广泛开展经济活动。
  
  为了切实解决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经费不足、活力不强的问题,各级财政、农业、科技等部门要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特别是致力发展优势和新兴农产品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给予资金支持。对新建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降低门槛,加大扶持,搞好服务;对已发展起来的协会要加大扶持力度,走先培育发展,后规范完善的路子,促使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对协会经营所需的办公用房建设重点给予扶持,对其所办加工、流通服务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促进协会不断发展壮大。
  
  七、加强领导,积极培育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领导,把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农业、优化农业品质和布局出发,制定本地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协调农业、林业等部门,争取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在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上,因势利导,边发展,边规范,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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