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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资委(财政局),省内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单位、上市公司: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积极稳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制度变革,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定价机制,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改造重组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促进国有股权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内在价值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开展金融创新,提高资本运作效率。各市(州)国资委(财政局)、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要从改革全局出发,端正态度,积极研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稳妥的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二、统筹安排,分类推进。各市(州)国资委(财政局)和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积极谋划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研究相关对策和实施方案,并及时与省国资委沟通进展情况,待时机成熟后尽快提出申请。 三、严格程序,加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省政府的授权,省国资委负责全省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推进、审核、报批及向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等项工作。没有设立国资委的市州,有国有股权的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按我省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由市州财政部门初审,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报省政府审批。 四、坚持改革的市场化导向,加强沟通,把握方案推出的市场时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选择保荐机构协助制定改革方案,并自行或聘请财务顾问对改革方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撰写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论证报告。 五、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与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沟通前,要做详细的沟通预案,确保沟通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要根据我省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以维护股票市场的稳定,为以后国有股权结构调整留有余地。 (一)属于能源类、资源类及我省支柱产业型企业集团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控股股东要保持对其实际控制权; (二)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和上市公司发展需要,并结合当地政府对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要求,自行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 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控股股东要严格按照国资、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股权分置改革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股权分置改革过程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规范、顺畅、及时、有序进行。 八、股权分置改革后,各市(州)国资委(财政局)要创新国有股权管理方式,建立健全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为的制度办法,切实履行职责。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要积极调整资本运营战略,灵活运用资本市场的融资手段,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防范市场风险,支持和鼓励优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展壮大,不断增强其核心竞争力。 附件:涉及国有股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程序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涉及国有股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程序 ┌────────────┐┏━━━━━━━━━━━━┓ │非流通股股东探讨股权分置│┃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 │改革的可行性,委托上市公│┌─→┃(次日股票停牌)┃ │司董事会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相关股│ ↓│↓│东会议│ ┌────────────┐│┌────────────┐│催告/ │ │上市公司聘请保荐机构、非│││网络投票前获得国有资产监││独立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