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05]22号
【颁布时间】 2005-09-28
【实施时间】 2005-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77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设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设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设区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新体制,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分级代表、分级管理的整体合力,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以及《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本着“指导、帮助、协调、服务”的原则,现就加强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的原则,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二、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切实落实国资监管机构职能,确保各项职能真正到位,推动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科学、民主展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要尽快明确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名单,及时公布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时调整。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各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与原隶属政府部门脱离隶属关系,逐步纳入市级国资监管机构监管范围。要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实行分类管理的多元化监管模式。对于已明确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纳入国资监管机构监管范围的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资产和涉及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并逐步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统一。
  
  四、要真正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要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同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结合起来,把完善干部管理体制与有效履行各项工作职能、承担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结合起来。各设区市要切实解决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因职能到位不彻底而存在的问题,尽快使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五、加快完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要求,按照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研究制定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运营的基本制度与办法,尽快出台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加快健全完善国资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以完备的制度体系规范保障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依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侵犯国有资产权益的违法案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六、进一步加强监事会工作。要把建立监事会制度、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作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向国有控股企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监事会主席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选。监事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参与企业改制的全过程;要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和方法,以事前、事中监督为主,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各市要合理确定监事会的人员编制,尽快健全机构,保证监事会工作的有效开展;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保证监事会开展工作所需监督检查、人员业务培训、聘请中介机构和工作技术人员等必要经费。要加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综合素质建设,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
  
  七、积极探索组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各市可在对现有市属投资类企业进行整合改组的基础上,组建企业化运营的工业、商贸等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特别是对提供公共产品的自然垄断性行业以及市场机制难以完全发挥作用的城市建设、水务、电力、燃气、水利等领域,要加快构建不同类别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本集约配置,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运作,对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经营,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持有所属国有企业的产权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股权,向所属国有独资公司(独资企业)推荐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总经理,向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参与资产经营管理;负责对所属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和重组,依法进行产权或股权的转让和交易;定期向市级国资监管机构汇报资产运营情况。积极探索县(市、区)国资监管运营的有效形式,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