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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企业资产净损失或债务净收入,在核批之前,企业和中介机构不得擅自核销处理,经确认批复后,相应冲减或增加改制评估基准日的所有者权益。 (一)债权人(含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主体资格丧失,无法予以清偿的债务以及超过诉讼时效和债权人(含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政等政府部门)豁免的债务转增资本公积。 (二)企业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中的债务人(含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消亡、法院裁定破产、注销工商登记并已取得死亡且无力偿还证明、法院裁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等材料的,扣除债务方依法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债权,予以核销。 按上述规定处理后的企业应收帐款在扣除责任人员赔偿后的部分,其帐龄在三年以上(不含三年)五年以内的,原则上核销50%;五年及以上的,原则上全额核销。 经批准核销的五年及五年以上债权,由原企业移交给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由原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移交给重庆渝富资产经营公司追收,追收所得的债权净收入作资本公积处理。 (三)企业对外投资,应逐项清理,对投资收益应全额清理入帐。对取得被投资单位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等证明资料的损失,可以确认为投资损失。 (四)企业存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具有完整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经过专业的质量检测或技术鉴定,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可以确认为损失。 (五)企业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对于确属应在当期预提和摊销的,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预提和摊销;对于不应在当期预提和摊销的,不得在改制前提前处理。 (六)企业改制时的应付工资余额中,属于企业内部原实施的各种考核办法已计发到人,但确因现金周转困难而尚未支付所欠发职工的工资部分应予以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也可转为个人投资。 属于实施“工效挂钩” 等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应付工资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七)企业改制时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八)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至正式转让日之间的期间损益,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与改制后的企业或受让方约定,并在改制方案中明确。 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至正式转让日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间损益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后确认。 七、改制为非国有性质且需计提支付改制成本的企业,其改制成本一般包括职工经济补偿金、长病假和精神病及因工致残等特殊人员费用、企业离退休职工费用、职工遗属赡养等费用。 (一)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总额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规定执行。 (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应清理安置,其安置费用按现行规定计算。 (三)退休人员费用包括按规定计提的未纳入社会统筹的津补贴、医疗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人事档案管理费等费用。 退休人员未纳入社会统筹的津补贴按人月平20元计算10年,未纳入社会统筹的医疗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人事档案管理费参照破产企业的标准计提。 对退休人员中企业自办学校退休教师的补贴费用,按《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22号)、《关于对国有企业自办学校退休教师给予适当补贴的通知》(渝经企改[2003]42号)、《关于对国有企业自办学校退休教师给予适当补贴的补充通知》(渝国资改[2003]6号)的规定标准暂提12年。 (四)其他有关费用。 八、企业应严格划分非经营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一般是指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医院、学校等公益性机构资产,不包括企业所办的职工食堂、招待所(宾馆)和“第三产业”。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区别情况处理: (一)凡纳作改制资产的,可随企业改制资产一并评估和处置。 (二)当地政府愿意接收的,可通过订立书面协议方式将相关联的资产、债务、人员一并移交。 (三)既未纳作改制资产,又未移交当地政府的,可交由企业产权(股权)持有单位管理,也可委托改制后的企业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