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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改制企业尚未出售的职工住房原则上移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未能移交的,暂由集团公司或归口主管部门管理,并由职工按规定购买或继续租住。 原企业拖欠或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清算补交,其中应由职工缴存部分由职工个人补足,但不得借改制而补提补建。 十、改制企业在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或核准后,应依据企业改制方案及时向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集团公司上报国有资产处置报告。 国有资产处置报告应包含企业改制形式、资产评估前后状况、不良资产申请核销额、改制成本以及对所余净资产的处置要求等内容。 上报国有资产处置报告时应区别改制的不同形式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决议(含签到记录),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协议。 (三)金融债权保全证明、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申请核销的不良资产分类明细表及相关证明资料。 (五)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清理结算有关凭据。 (七)其他有关资料。 十一、经批准扣除改制成本、各项资产损失后的国有净资产需转让的,应按《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渝府令第167号)的规定进行,所涉及的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以及向管理层转让等问题,按国办发[2003]96号文件执行。 改制所余的国有净资产,不得以债权方式交给改制后的新公司享用。 十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改制国有资本转让净收益由原企业产权(股权)持有单位收取;其他改制企业国有资本转让净收益全部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十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企业改制后仍属国有性质的,是指改制后仍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以及国有参股但取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其余的则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 (二)对按规定提取涉及离退休人员的相关费用(未列入社会统筹的津补贴、医疗费)和非经营性资产等需要移交有关部门管理或委托改制后的新企业代管的,移交方(委托方)应与接收方(代管方)签订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范围、责任主体、金额、期限、管理方式、权力和义务等事项。 (三)企业改制工作完成后,应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完备有关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四)改制企业前后的财务会计档案的管理,依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五)改制后仍属国有性质的企业,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之规定,结束旧帐,建立新帐。 十四、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资本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渝财企一[2001]207号)文件废止执行。 十五、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十六、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财政局可参照本通知制定实施办法。 十七、市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系统的企事业单位改制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另行制定。 十八、本通知自行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