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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案由的问题 案由与涉案情况系不同的概念,《信访管理系统V4.0版》中的案由,即目前法院受理诉讼范围所确定的案件性质。 案由的确定系根据信访人信访中所反映问题内容的性质所确定,不拘于反映的问题是否涉案。即不论涉案与否,都有相应的案由予以反映。 具体分类:根据《系统》已经确定的案由范围为准,详见“案由”栏及其子项内容。 具体适用:按照高院2003年下发过《关于正确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意见》操作。 二、关于信访事由问题 《系统》中的信访事由,即信访人通过信访活动所要体现的愿望、要求(如同一次信访为一个案件有多个信访愿望,取最主要的为输入项)。 信访事由的确定或者判断依据系根据信访人表现出来的行为为标准。 《系统》中将信访事由分为涉讼类、非讼类和投诉类三类。 (一)涉讼类: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与法院的案件受理、审判、执行活动有直接联系的信访行为。分为以下9项: 1、起诉:即告诉,系信访人要求第一审立案的信访行为,如寄、交起诉状; 2、上诉:即信访人对一审裁判不服,要求二审的信访行为,如寄、交上诉状; 3、申诉:即信访人对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不服,寄、交申诉材料,要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生效裁判重新审理并予以改判的信访行为; 4、申请再审:即信访人对已经生效的除刑事裁判外的民商事、行政等裁判不服,寄、交再审申请材料,要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生效裁判重新审理并予以改判的信访行为; 5、执行:即信访人要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信访行为; 6、国家赔偿:即信访人要求确认法院等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违法,给予国家赔偿的信访行为; 7、抗诉:即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或者生效民商事、行政等裁判不满,寄交抗诉材料,要求法院重新裁判的司法行为; 8、诉讼材料:即信访人寄交答辩状、管辖异议书、申请回避书、证据、意见书之类与法院受理、审理、执行等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材料的信访行为; 9、其他:除上述信访行为以外的涉讼信访行为。(本项系统尚未设立) (二)非讼类: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与法院的案件受理、审判、执行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信访行为。分为以下6项: 1、法律咨询,即信访人就有关政策、法律以及司法行为等事项提出疑问,希望或者要求给予答案的信访行为; 2、案件查询,即信访人对法院处理案件状态进行询问的信访行为(如是否立案、案件案号、承办人员姓名、是否排期、是否上诉、是否生效等); 3、建议:即信访人对案件审判、政策法律、或者与法院司法有关的事宜提出意见、发表见解的信访行为; 4、表扬: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赞美、褒奖的信访行为; 5、嘱托:即信访人要求传话、要求承办人员及时、尽快处理有关事项的信访行为; 6、其他:除上述信访行为以外的非涉讼信访行为。 (三)投诉类:系信访人对法院审判工作、审判人员表示不满的信访行为。分为涉案投诉和非涉案投诉2项: 1、涉案投诉:即信访人对法院处理的案件(受理、裁判、执行或者其它环节)表示不满或者对与案件有关的承办人员的作风、纪律等事项表示不满,进行投诉的信访行为。 ①根据投诉案件案号确定案件所处的环节,分为:未受理、未结案、未生效、已生效(又划分为申诉、一般投诉)5目: ——未受理:信访人投诉的事项系法院没有立案的结果或者状态; ——未结案:信访人投诉的案件一审未审理终结; ——未生效:信访人投诉的案件一审已经终结,或在上诉期间,或在二审期间; ——已生效:信访人投诉的案件已经终审 ——申诉:信访人提交符合申诉(申请再审)格式的书面材料,对已经生效裁判要求申诉(刑事案件)或者申请再审(除刑事案件外的其他案件)的行为。 ——一般投诉:信访当事人对已经生效裁判或者相关承办人员表示不满的行为,但未提交符合申诉(申请再审)格式的书面材料。 ②根据投诉案件案号确定案件的性质,分为:立案、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6目: ——立案,即受字号案件; ——刑事,即字号中含有“刑”字的案件; ——民事,即字号中表示审级或者程序的字的前一个字为“民”字的案件; ——商事,即字号中表示审级或者程序的字的前一个字为“经、商、知、破、海”字的案件; ——行政:即字号中表示审级或者程序的字的前一个字为“行、赔”字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