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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国资委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全市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及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向产权登记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对企业产权登记申报文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六条 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对受理后的产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二)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产权登记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七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审核颁发的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向原核发产权登记证的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为A4大小。 企业未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的,产权登记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可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交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产权登记管理机构、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式样)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 │企业集团或企业管理部门││ ├────────┬───────┴────────────────┤ │企业地址││ ├────┬───┴───────────┬────┬───────┤ │邮政编码││批准设立││ │││日期││ ├────┼───────────────┼────┼───────┤ │批准设││批准设立││ │立单位││文号││ ├────┼───────────────┼────┼───────┤ │组织形式││注册日期││ │││││ ├────┼───────────────┼────┼───────┤ │注册号││注册资本││ ├────┴───────┬───────┴────┴───────┤ │企业单位统一代码│□□□□□□□□-□ │ └────────────┴────────────────────┘ 产权登记编码 ┌──────────────────────────────┐ │产权登记机关码□│ ├──────────────────────────────┤ │企业隶属关系码□│ ├──────────────────────────────┤ │企业组织形式标识码□□□□│ ├──────────────────────────────┤ │企业级次标识码□│ ├──────────────────────────────┤ │企业所属行业代码□□□□│ ├──────────────────────────────┤ │企业所属区域代码□□□□□□│ └──────────────────────────────┘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 金额单位:千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