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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行申报与审核制度。各市要向省级领导小组报送本地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经省级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后,正式组织实施。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到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确定。 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7.奖励扶助对象一经确定,由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印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监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 (三)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程序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 1.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上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进行审核。 2.审核结果在村、乡(镇)、县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审核结果上报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四)奖励扶助对象终止发放程序 1.奖励扶助对象如发生变化,村委会应及时填写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村委会报告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举报,并将核实情况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核实后,要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市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并通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通过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退出该对象。 4.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各县(市、区)退出的奖励扶助对象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5.省人口计生委通知委托发放机构停止发放退出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撤销奖励扶助金账户。 (五)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标准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集中发放两次。奖励扶助对象在当年亡故的,发放该对象当年全额奖励扶助金。 四、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设立,除中央财政承担的比例外,其余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二)资金管理 1.省财政厅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奖励扶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具体的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由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另行制定下发。 2.代理发放机构应按照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将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奖励扶助金拨付情况反馈给省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严禁挪用奖励扶助资金,不得用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各种税费等。 (三)资金发放 奖励扶助资金由省人口计生委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由代理发放机构为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办理奖励扶助金存折,将奖励扶助金直接拨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奖励扶助对象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和本人身份证、奖励扶助金存折到委托发放机构的县、乡分支机构领取奖励扶助金。 五、监督与检查 (一)县及县以上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对奖励扶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二)在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工作中,县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要定期进行核查,市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要组织核查、抽查,省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要组织检查、抽查。 (三)省奖励扶助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总体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