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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新。 第六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机构,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变能力,提高防治各种疾病的能力;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中西医学的研究和应用,继承和发展中医、蒙医、藏医学遗产,依法保护和开发蒙藏药物资源,大力发展蒙藏医药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妇幼保健事业。 第六十五条 自治州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维护节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民族文化,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繁荣文艺创作,开展群众业余文化艺术活动,促进各民族之间、地区之间的文化艺术交流和协作,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的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和其它文化事业。 第六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特别是传统的民族体育活动和群众喜爱的体育项目,增强人民体质。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 各民族干部和群众应当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六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照顾散居的、居住在偏僻高寒地区的少数民族,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七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对能够熟练使用本自治州的两种以上通用语言或者文字的国家工作人员予以奖励。 第七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解决各民族内部和各民族之间、地区之间、场(厂)群之间的问题时,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坚持从团结的大局出发,同各方面的代表共同协商,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妥善处理。 第七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每年八月八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