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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广电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长春市整治药品医疗等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整治药品医疗等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药品医疗等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诚信长春的形象,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对全市药品医疗等广告市场秩序进行集中整治和规范。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以打造诚信长春、建设良好经济发展环境为目标,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医疗等广告虚假宣传、格调低俗、互相攀比、恶性竞争和违法违规发布等问题,促进全市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加快经济发展和振兴长春老工业基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范围内容 重点整治和规范的范围:本市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及相关的广告主、广告公司。 重点整治和规范的内容为药品广告、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中的下列违法行为:擅自制作和发布国家严禁发布的药品医疗广告;未经批准以及篡改批准内容的广告;使用特效、根治、无毒副作用等语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广告;使用恐吓、迷信、低俗语言或暗示等不良文化内容的广告;利用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广告;保健食品宣传治疗和药用的广告;以新闻报道、电视短片及各种讲座形式发布的广告等。 三、方法步骤 集中整治和规范工作从2005年6月6日开始,到2005年8月31日结束。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6日至6月30日) 认真传达贯彻全省整治药品医疗等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15日至6月30) 所有媒体对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篡改审批内容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及以健康讲座形式变相发布的广告一律停止刊播。各有关部门和媒体要实事求是的填写自查自纠登记表,对2005年以来承接和发布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及以健康讲座形式变相发布的广告,逐一登记造册,对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等法律法规,逐条检查有无违法违规问题。凡属于国家严禁在大众媒体刊播的广告合同属于违法合同,立即停止执行;没有经过审批的药品医疗广告合同,限期由广告主办理审批文件,未办理批准文件的不准刊播;没有按照审批内容设计、制作、刊播的要立即重新按审批内容设计、制作、刊播。在自查自纠结束后,要写出自查自纠报告,提出整改意见,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自查自纠登记表一并报市及各县(市)、区整治药品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办公室。 (三)检查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各级整治药品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办公室对本级媒体刊播广告情况进行监听监看,统一组织对媒体和相关广告主、广告公司开展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检查自查自纠阶段是否存在走过场、不认真或弄虚作假行为;二是检查整改措施是否具体、是否落实到位;三是审查在播在刊的广告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或篡改审批内容等违法行为。要对下级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建章建制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1、规范经营管理。各级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认真执行广告申请、审批、刊播的具体规定,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广告经营媒体和广告公司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使之落到实处。要设立专职广告审查员,明确其职责和权力,并报监管机关备案。实行广告审查员、广告部主任、主管台长(总编)三级签发制度,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追究哪个环节负责人的责任。 2、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查办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由工商部门会同广电、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监察等部门和纠风办联合发布公告,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