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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赤政办字[2005]104号
【颁布时间】 2005-07-11
【实施时间】 2005-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2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为保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成立赤峰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
  
  姚云峰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马占国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淑敏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
  
  斯钦德力格尔市卫生局副局长
  
  赵国志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义市公安局副局长
  
  邓子彬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鲍桂荣市计生委副主任
  
  王品忠市广电局副局长
  
  姚少华赤峰日报社副社长
  
  刘祥林市信访办副主任
  
  吕泉市卫生局副局长
  
  梁素华市卫生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赤峰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斯钦德力格尔(兼)。
  
  五、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从2005年7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7月10日-7月31日):
  
  1、市和各旗县区分别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对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各旗县区于2005年7月30前将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上报赤峰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鉴于红山区、松山区卫生执法监督职能上划市卫生监督所,两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由市卫生监督所实施。两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规划、管理、宣传、信息等方面全面负责。
  
  2、市政府召开专项行动协调会议,对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市卫生局召开全市打击非法行医暨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会议,进一步动员部署专项整顿工作。
  
  3、新闻单位配合市卫生局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4、各地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基本情况。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8月---2006年4月):
  
  1、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首先进行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不规范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2、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动员监督执法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全面坚决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3、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专项行动开展和自查自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至少两次。
  
  4、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于2005年10月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5、各旗县区分别于2005年9月10日,12月10日以前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见表1、2、3、4)随同阶段性总结一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5月):
  
  1、市专项领导小组组织督查组,检查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2、各旗县区将汇总情况(按附表1、2、3、4、)及专项行动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于2006年4月30日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各级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设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分工协作,明确专项行动责任。
  
  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级政府要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联合执法。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三)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击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在加强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做好案件移送的同时,有关行政部门还要将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各有关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和结案之后,要及时向当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案件情况。各旗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对不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和不及时报告情况的,将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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