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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5]174号
【颁布时间】 2005-07-07
【实施时间】 2005-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24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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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推行联合接访、登门下访、公开答复、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提高息诉罢访工作的效果。
  
  (4)对确有实际困难的信访群众,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其解决困难。
  
  (5)对少数采取违法行为上访、无理缠访的人员,经说服教育无效的,依法提请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处理。
  
  (6)对精神病人,通知其监护人,对其依法采取治疗、控制措施。监护人查不到或不负责任的,向有关街道(居委会)通报情况,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7)对信访老户,应建立信访老户档案,详细记载信访老户的案件事实、申诉理由与要求、上访史、不息诉的原因以及曾采取的解决措施等。并积极与信访人所在地的人大、党委、政府、基层组织、信访人所在单位等部门和信访人近亲属取得联系,共同做好信访老户的思想教育、稳定和息诉工作。
  
  26、限期办理。原则上,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要在两个月内办结(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并向高级法院提交结案报告。期限内无法办结的,可向高级法院书面申请延期结案。其他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自收到之日起,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对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及时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本机构处理的,转有关业务部门处理;情况重大、紧急的,及时提出建议,报请领导决定。
  
  27、结案标准。原则上,只有实现信访人息诉罢访的涉诉信访案件才能作为结案处理。对确属无理缠访的案件,通过说服教育、解决问题等各种工作仍然不息诉罢访的,经制定稳控方案,落实稳控措施,符合相关规定和结案程序要求的,可以结案。结案同时发信访答复书,由信访人签收。对无理缠访案件的信访人,确定结案后可以在接访场所公示,信访人继续无理上访的,不再作为涉诉信访问题处理,立即通知稳控责任单位接回、控制,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他有关部门,统一认识,协调行动。
  
  有关结案的具体要求可参照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涉诉信访案件结案的相关规定执行,而终结涉诉信访案件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执行。
  
  28、结案报告。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符合结案标准的,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向高级法院上报结案报告,有关结案报告具体要求参照北京市高级法院下发的《关于涉诉信访案件办理意见》(京高法发[2004]330号)执行。
  
  29、归档。涉诉信访案件办结后,挂帐督办案件要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做好案卷整理工作,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具体要求按照《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涉诉信访案件立卷归档办法》执行;其他涉诉信访案件的归档参照该办法执行。
  
  30、应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规范和强化现场处置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对违法上访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制裁。要正确运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并参照《信访条例》的相应规定,对少数蓄意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信访人员,坚决依法予以惩治。
  
  本《实施意见》(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则:
  
  本《实施意见》(试行)未尽事宜由市高院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试行)与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诉信访的规定、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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