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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人口[2005]14号
【颁布时间】 2005-06-28
【实施时间】 2005-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29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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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987年6月6日至1989年12月31日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湘发〔1987〕20号)及相应各个时期政策规定。
  
  4.1990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应各个时期政策规定。
  
  5.夫妻前一次合法生育的子女在下一次生育子女之前死亡的,在衡量下一次生育的合法性时,应视为合法。如:某妇女生育的第一个孩子在其生育第二个孩子前死亡,生育的第二个孩子又在生育第三个孩子前死亡,该妇女生育子女数虽然超过了两个,但其生育行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视为合法。
  
  6.1992年3月3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规定,1992年4月1日之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7.1986年3月15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合法婚姻。
  
  (三)按照政策曾经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1.符合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2.符合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现存两个或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均死亡现无子女的。
  
  3.常德市继续按《湖南省常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政策界限执行。
  
  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继子女和收养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六十周岁
  
  年满60周岁是指按公安部门核准的户籍登记出生年月,在奖励扶助年度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夫妻双方年龄分别计算,只确认已达到60周岁的一方。
  
  在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各市(州)计生委应向省人口计生委提出书面请示,由省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政策解释,以及我省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给予答复。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未按规定时间申请而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依照确认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交村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评议,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审议。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日。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于规定时间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呈报的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乡村集贸区及本人居住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县(市、区)计生委(局)。
  
  (四)县(市、区)计生委(局)审批并公布
  
  县(市、区)计生委(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批,并将对象名册印发至各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同时将对象名单和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规定时间内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县(市、区)计生委(局)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档案和个人信息数据库。
  
  县(市、区)计生委(局)将本辖区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后,上报省、市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五)市、省、国家人口计生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抽查备案市(州)人口计生委将随时对各县(市、区)计生委(局)的对象确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市(州)公安、民政部门核对县级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年龄、户籍、婚姻、收养(送养)子女等情况,并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计生委(局)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取消资格,并按照《湖南省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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