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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5]85号
【颁布时间】 2005-04-08
【实施时间】 2005-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61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版权局等部门关于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市版权局、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八日
  
  关于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部门
  
  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版权局、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二○○五年四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4〕4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29号)精神,市政府及其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基本完成,现已进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阶段。为确保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于2005年9月30日前顺利完成,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从建设诚信政府,信守国际承诺,维护国家形象,促进民族软件产业发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软件正版化的重要意义。根据渝办发〔2004〕229号文件精神,成立区县(自治县、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正版办),负责本地区使用正版软件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牵头,信息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为保证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区县(自治县、市)应于2005年4月底前制定出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为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便于协调,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实行主要领导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责任制,并建立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络员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部门联络员由本部门指定工作责任心强、懂计算机技术的同志担任。为加强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正版办)与各区县正版办的联系,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填写《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络员登记表》报市正版办备案。
  
  二、举办骨干培训班,对计算机及通用软件进行定位登记
  
  为积极推进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各区县正版办应对各部门业务骨干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版权意识,促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县正版办要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使用的计算机及通用软件(即:操作软件、办公软件、杀毒软件)进行定位登记,如实填报《计算机及其通用软件定位登记表》,并对定位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具体要求:
  
  (一)准确定位。标注出每台计算机所在的办公室、楼层序号和房间号以及每台计算机已安装或预装的正版软件名称。
  
  (二)认真核查。由区县正版办对各部门报送的定位登记表进行核查,发现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应及时更正,确保定位登记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三)加强软件资产管理。本次计算机及通用软件定位登记表,既是检查、验收的依据,也是各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重要资料,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妥善保存。
  
  三、统一标准、统一验收
  
  (一)界定正、盗版软件的标准。计算机软件的合法持有者,应具有软件著作权人书面授权文件。凡具有软件著作权人书面授权文件的软件均为正版软件。一件正版软件只能在一台计算机上安装,没有软件著作权人书面授权文件而安装在计算机上的软件视为盗版软件。
  
  (二)统一检查验收标准。在对所使用的软件进行定位登记时,应逐台查验是否具有软件著作权人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件。一台计算机上预装了多种软件的,应逐一查验该台计算机上预装软件的书面授权文件。一件正版软件在多台计算机上安装的,只作一件正版软件登记。
  
  四、制定方案
  
  各区县正版办要在编制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正版软件需求计划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使用正版软件方案。
  
  (一)软件配备原则。政府及其部门实际投入使用的计算机都要配备正版通用软件。已配备正版软件的,不再重复配备。凡能够使用国产软件的,要采购使用国产软件。今后政府及其部门采购计算机时,应同时采购正版通用软件。
  
  (二)编制需求计划表。由各部门拟定《正版通用软件需求计划表》,报区县正版办审核、统计,并由区县正版办编制《区县(自治县、市)正版软件需求计划表》。
  
  (三)制定使用正版软件方案。各区县正版办要根据核实后的需求量及财力等情况,与财政部门协商,制订本地区使用正版软件方案,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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