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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5]19号
【颁布时间】 2005-03-22
【实施时间】 2005-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71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2005年2月6日)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省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过快增长,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贡献。
  
  新形势下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必须以创新的思路,扎实的行动,促进生育观念的根本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为全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其他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形成利益导向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有利于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二、认真把握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试点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我省实行的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已年满60周岁,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计划生育夫妇给予奖励扶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奖励扶助的标准是,符合上述省定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各级财政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省财政将根据试点地区(宁波除外)财力情况、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和奖励扶助对象的规模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扩大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和超过省定最低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试点地区自行解决。
  
  根据国家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2005年起在杭州滨江区、宁波宁海县、温州乐清市、湖州长兴县、嘉兴海宁市、绍兴诸暨市、金华金东区、衢州江山市、舟山普陀区、台州路桥区、丽水遂昌县等11个县(市、区)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省推开。
  
  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从紧从严”确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制定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各市、县(市、区)可根据财力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适当提高奖励扶助金标准,但不得低于省定的最低标准。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落实奖励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加强领导,积极探索,切实做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工作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试点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试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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