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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并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合理调度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 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靠的社会化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和专项资金的安全,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要将奖励扶助的政策、对象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定期组织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中介评估机构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考评。 各试点地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报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在试点中,要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检查监督和定期评估制度,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程序和配套措施。同时,各地要以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为契机,继续完善并认真落实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进一步建立更加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