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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商标知名度 (一)主要商品销售地和提供服务区域内对该商标的认知度应达到熟知程度。认知程序的测定,可委托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组织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二)申请人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宣传,近三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0.1%以上;以专卖店方式为主要销售渠道的可适当降低比例。 八、商标管理 (一)企业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二)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规范使用商标。 (三)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曾被假冒侵权的,企业须提供商标被假冒侵权事实及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出保护诉求等材料。 九、不予认定规定 申请认定的商标,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二年以上呈下降状态,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二)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三)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劳资侵权纠纷、消费侵权纠纷、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申请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五)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六)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比较多、投诉率较高的。 (七)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九)申请人有影响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公正性的私自接触,造成不良影响的。 申请人因实施一般违法违章行为被处罚,但情节轻微米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认定资格。 申请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暂不予受理认定。 十、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延续确认依照本标准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保证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的公正性、公开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规范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政府令[2004]第13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著名商标的申请、受理、审核、初审公告、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 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应填写《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 2.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等情况; 3.商标所指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 4.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的情况; 5.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6.申请理由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三)《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包括实际使用商标的标识或照片)。 (五)前三年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包括出口商品)等指标的材料,并提供前三年该申请人所在地区综合经济管理和税务部门盖章的相关年度报表。 (六)商品销售区域相关材料。 (七)前三年该商标所指商品在质量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 (八)商标市场信誉与自治区级以上获奖材料。 (九)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及材料。 (十)打假维权情况及材料。 (十一)与商标有关的企业形象和广告宣传材料。 (十二)申请认定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等又分别注册的,该几件商标可以一次申报,但都必须在同种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十三)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按顺序(一式两份)连同《申请报告》、《申请表》和商标标识(5cm×4cm)装订成册。 第五条 注册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可直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也可将申请材料交其所在地的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备。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核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材料。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