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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字[2005]65号
【颁布时间】 2005-03-16
【实施时间】 2005-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7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工作的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实施商标战略是推进全区工业化、农牧业产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措施,是全面提升我区企业综合市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区已有“鄂尔多斯”、“鹿王”、“仕奇”、“伊利”、“草原兴发”、“蒙牛”、“河套”(酒)、“草原”(糖)、“河套”(面粉)、“塞飞亚”、“小肥羊”11个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从全国来看,特别是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我区商标发展水平还很低,存在注册商标的总量小,商标品牌结构单一,企业对注册商标管理不完善,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商标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认识不足,扶持力度不够等问题。为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树立企业品牌形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商标战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牢把握西部大开发和国家加大宏观调控的机遇,围绕推进工业化、农牧业产业化和城镇化,以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产品质量为主线,以争创更多的全国驰名、全区著名商标为目标,提高商标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升级,增强我区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综合竞争能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配置商标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体现政府在推进商标战略中的组织、引导、调控和服务职能。
  
  2.发挥比较优势,增强主导产业。商标战略的实施要与第一、二、三产业的主导行业、重点企业和优势突出的产业相结合,依托具有地区特色、相当规模和潜力的优势企业,培育品牌,提升影响。
  
  3.尊重企业意愿,提高商标效益。在鼓励企业、自然人及其它社会团体注册商标的基础上,引导企业发展以商标为核心的品牌,提高商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注重非均衡发展,实现重点突破。重点在资源优势明显的地区、优势比较突出的产业和技术领先的产品和服务中培育,促进重点地区、行业和产品率先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发挥带动作用。
  
  (三)工作重点和预期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第一产业要突出培育和发展乳品、肉食、绒毛、皮革、粮油、瓜菜、饲草料、中药材等行业的商标和我区特色、优势产业的商标;第二产业要突出培育和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为主的消费品商标;第三产业要突出培育和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餐饮、文化等领域的商标,形成注册商标总量增大、驰名商标引领经济、著名商标活跃产业的良好格局。
  
  二、加大对企业商标扶持和培育的力度
  
  (一)夯实基础,引导企业落实商标战略。实施商标战略的基础在企业。培育和发展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科技含量高、具有带动能力的企业,是实施商标战略的关键。要立足于企业的发展和提高综合竞争力,积极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品牌意识,充分认识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意义,把实施商标战略摆上议事日程,灵活运用商标战略、资本运营战略、品牌全球化等战略,落实实施方案及责任制,进一步创新品牌,提高质量,增创优势,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整合商标资源,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各级政府要把商标信誉作为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利用商标来增强市场的竞争力。企业不仅要在国内注册,还要在主要出口国家及地区注册,同时,尽快以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域名。各企业要根据实施情况,逐步实现企业名称与商标名称的统一,在更高的层次上整合企业的商标资源,充分利用商标的无形资产,提高市场知名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循序渐进,加强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战略梯队企业建设。各级政府要培育和确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梯队企业,紧紧围绕商标战略的目标,把资源、资产、资金和政策相对集中到有成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潜力的企业上来,引导企业自我努力,强化内部管理,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三、落实各种扶持政策,推动商标战略的实施
  
  要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合资合作、股票上市、股权置换、债转股等多种方式加快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的创建;鼓励企业以自有品牌出口,充分利用国家、自治区有关出口的扶持和发展政策,不断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建立有效的奖励机制,对创立驰(著)名商标的企业、部门和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费用,可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为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支出的产品质量检测费用,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以全额税前列支;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的,其出资比例可占有企业注册资本的35%以下;金融机构要采取商标质押贷款等办法,为企业融资开辟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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