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字[2005]65号
【颁布时间】 2005-03-16
【实施时间】 2005-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7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积极营造有利于商标战略实施的社会环境
  
  (一)搞好行业协会的双向服务,大力培育实施商标战略服务体系。行业协会要把实施商标战略作为日常工作内容,为全社会、全行业实施商标战略提供全方位服务,打造行业品牌,带动一大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在企业与政府之间承担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以专业化、市场化为原则,培育以品牌宣传、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产品推荐、资金融通、技术咨询、标准制定、质量检测、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服务体系,大力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的发展提供多功能、多渠道、多层次的服务。
  
  (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实施商标战略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依法严打,标本兼治,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从根源上杜绝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发生。各级工商、质监、药监、卫生、农牧业、知识产权保护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分工,进一步完善统一的打假协调机制,严厉打击各种假冒商标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加大对商标的保护力度,为企业推进商标战略建立一个良好、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建立商标案件监管网络。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案件线索报送制度,形成职责清晰、渠道畅通、信息共享、查处有力的商标专用权保护机制。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保护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积极性。
  
  (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为商标战略的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要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商标品牌的宣传策划,扩大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导群众识别和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设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专栏,重点介绍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及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的商标品牌,树立我区企业的商标品牌形象。
  
  五、做好商标的评定工作
  
  (一)进一步做好中国驰名商标的推荐工作和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自治区著名商标的评价认定体系,通过对商标的评价与认定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引导企业的质量、技术管理。商标品牌的评价认定要坚持企业自愿申报,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采取科学、公正、公开的方式进行,以市场评价和动态评价为主,不搞终身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抓好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推荐和认定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协助各级政府充分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高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意识,普及相关知识,了解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运作程序,健全商标信息查询和交流的服务体系,协助企业收集商标侵权证据,整理、完善申报认定材料。
  
  (二)加大对驰名、著名商标动态跟踪管理。强化著名商标评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驰名、著名商标的声誉与价值。对严重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及出现其他重大违规问题的,按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著名商标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三)努力扩大商标经济社会效应。在打造和推荐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树立我区产品、行业和地区的良好整体形象,构筑我区的区域品牌和行业品牌凝聚力。要通过市场化和社会化方式运作,充分利用商标品牌效应,促进形成商标品牌与区域行业品牌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不断提升产品、企业、行业和地区的知名度,加快我区各地特色经济和行业的发展,提高对国内外技术、资本等资源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实施商标的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紧迫而长远的工作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切实把实施商标战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