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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将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当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工作,并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职责分工 1.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监督,市新闻出版局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报刊广告的监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新闻媒体及其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市文化局、市广电局要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加强对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广告的日常管理。要利用监测台的优势条件,开展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测,并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同时要做好违法广告监测数据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共享,整合职能,形成监管合力。 3.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在彻底清除“院中院”和承包科室的同时,做好医疗、药品广告的出证工作,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医疗机构和经销单位依法吊销其《医疗广告证明》、《食品广告证明》,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利用广告虚假宣传坑害患者的医疗机构的整治力度,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和监测工作。对严重违法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撤销其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5.市工商局要加强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测工作,依据监测结果,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时制止违法广告的发布。采取日常监测、集中监测和抽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方式,集中监测和抽查监测至少每季度一次。要对医疗、药品虚假违法广告进行全面排查,并根据广告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四、建立医疗、药品广告长效监管机制 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管要实行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逐步建立起以广告监测为基础,以案件查处为手段,以信用建设为平台,以行业自律为支持,以责任追究为保障的监管制度,达到长效监管、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目标。 (一)推行医疗、药品广告发布前备案制度。按照《发布医药、保健食品广告备查须知》的要求,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医疗、药品广告发布前的样稿进行备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把好广告审查关;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医疗、药品广告,不得予以发布。 (二)完善广告监测制度,强化对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管。重点监测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医疗、药品广告。要更新监测设备,拓展监测范围,把电视、广播纳入监测范围。监测发现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在第一时间予以暂停或停止发布。 (三)强化案件查处制度,实施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管。对监测和社会监督发现的以及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 (四)建立媒体广告信用自律制度。倡议成立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诚信联盟,签订诚信公约,共同恪守职业道德,把握广告宣传导向,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五)坚持和完善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经营单位应将“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落到实处,切实履行广告审查员的责任,严把医疗、药品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关。 (六)建立违法广告公示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的信用监管制度。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对新闻媒体发布的广告进行社会监督。对广告监测和社会监督发现的以及广告监管部门查处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广告,定期通过企业信用网予以公示。同时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要求,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视违法情况分别纳入警示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进行信用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对发布虚假广告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责令其在相同版面(时段)进行公开更正,消除虚假广告的影响。 (七)建立媒体广告责任人制度。对屡禁不止、屡教不改,持续刊播虚假违法广告的新闻媒体,除加大对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的行政处罚外,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虚假违法广告发布媒体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八)建立医疗、药品广告市场退出制度。对严重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屡教不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根据《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核销广告经营范围,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强制退出广告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