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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沪高法[2005]56号
【颁布时间】 2005-03-08
【实施时间】 2005-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75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八章 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量刑原则
  
  第二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三次以上或三人次以上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情节严重的。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未达到三次以上或三人次以上,具有上列情形的,亦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章 财产刑适用标准
  
  第二十五条 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
  
  (一)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般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一般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五万元以上;
  
  (三)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三万元以上;
  
  (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一般并处罚金二千元,每增判一年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罚金增加二千元;
  
  (五)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一年、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罚金一千元以上。
  
  第十章 各种情节在量刑中的适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具有本指南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以贩养吸的,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数量标准的除外;
  
  (三)已经出售和尚未出售的毒品,应一并计入贩卖毒品的总数量,适用本指南相应的量刑段(格),如已经出售的毒品低于本指南相应的量刑段(格)的最低数量标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连同查获的毒品数量超过第二条规定三倍的除外;
  
  (四)认罪悔罪的;
  
  (五)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参照本指南的量刑段(格)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刑格中较轻的刑罚。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又不属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三次以上或者向三人以上贩卖毒品的;
  
  (二)因从事毒品违法活动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三款的;
  
  (六)对同宗毒品实施两种以上犯罪行为的;
  
  (七)其他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具有酌定从重情节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参照本指南的量刑段(格)选择较重的刑种或者刑格中较重的刑罚。
  
  第三十条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本指南的量刑段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轻的刑格或者刑格中较轻的刑罚。
  
  第三十一条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刑以下,按照本指南的量刑段选择相应的刑种、刑格适用刑罚。
  
  第三十二条 具有累犯、毒品再犯或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情节的,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本指南的量刑段选择较重的刑种或较重的刑格或者刑格中较重的刑罚。
  
  第三十三条 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按照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南中的量刑段是指法定刑;刑格是指在一个法定刑内,将刑期分为几个量刑档次,每一档次为一个刑格。
  
  第三十五条 本指南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审理上列毒品犯罪案件,一般可以适用本指南对被告人适用刑罚,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需对被告人从严或从宽处罚的,可以不适用本指南,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适用刑罚。
  
  关于《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的说明
  
  (高院刑一庭)
  
  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平衡及刑罚的公正性已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与期待,在刑事审判中尝试构建我国或本地区量刑指南的议题已引起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最高院刑庭多次派员参加全国各地的研讨和调研,不少兄弟法院已经将此纳入工作日程。上海高院党组也作了专题部署,于2003年下半年开始着手制定上海法院的刑事量刑指南工作。今年初,高院刑一庭经过对全市刑事审判工作的摸底、调研,各级法院普遍反映近年毒品案件的审理,不仅案件数量多、个案毒品含量情况复杂而且新类型毒品案件不断上升,导致部分案件量刑差异也较大,各基层法院也迫切需要就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加以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据此,高院刑一庭在广泛听取各级法院、本市有关政法机关、刑法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首先制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容留他人吸毒等常见毒品犯罪的量刑参考标准,在此基础上,将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上海法院量刑指南。现就《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下简称《毒品犯罪量刑指南》)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特点和内容及量刑规则的适用方法作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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