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不得设置下列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户外广告: 1.跨越宽幅为30米(含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 2.在透空围墙和护栏上设置的。 3.在机场候机大楼、火车站候车大楼及长途汽车站候车楼等窗口地区标志性建(构)筑物上设置商业广告的。 4.在有较大流量车辆出入的单位出入口两侧10米范围内设置的。 5.其他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四)不得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设置户外广告: 1.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2.遮挡绿化景观设置的。 3.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设置的。 4.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 (五)不得在下列特殊用地单位等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1.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大楼及其围墙。 2.外事、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3.已批准的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单位、文物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带。 4.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一级保护山体和一级保护湖泊。 5.大型城市公共广场、公园、滨江(河、湖)绿地及其绿化控制带。 6.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和其他特殊用地单位的控制地带。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类别: 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时设置的与活动相关的户外广告。 2.重要节假日及庆典活动设置的反映节庆的户外广告。 3.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4.房屋销售期间售楼部(临时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1.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2.不得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使用。 3.不得影响市民安全。 4.不得损害绿化植物、园林设施及影响绿化景观。 5.不得在特殊用地单位等控制地带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6.建筑施工场地施工期间所做广告只能反映与本建筑工程相关的信息或公益信息。 四、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设置 (一)城市窗口地带、进出口道路及城市广场可设置长期公益性户外广告。 (二)凡空置广告位必须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画面。 五、设置安全、质量、环境影响的要求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安全性、持久性、协调性、识别性及整洁性等要求。 (一)安全性 户外广告设置应牢固、安全,设置时应充分考虑风、火、水、电、地震等自然、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影响。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定期对户外广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安全监测和管理。 (二)持久性 户外广告设置材料选取应考虑其设置期限与使用期限的统一。 (三)协调性 户外广告的造型和画面必须与周边整体环境保持协调,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性效果的统一,以视觉和谐为原则。户外广告必须保证亮化设施的正常运行,以美化城市夜间环境为原则。 (四)识别性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注重选点,有强烈的视觉效果,力求内容、文字清晰、规范、简明易懂,注重传播对象,便于所传播信息的接受和传播。 (五)整洁性 户外广告画面必须保持整洁,其设置单位应定期清洗、维护和更换广告画面及照明设施,避免因广告画面污损和照明设施残缺导致影响市容环境和广告传播能力。 第四章 规划的实施 一、属于规划允许设置区范围的路段,应逐条道路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二、道路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重点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通过专家论证,必要时应召开听证会。 四、对现有广告的清理整顿,凡属于允许设置区范围的,根据详细规划要求整改或拆除;属于规划禁止设置区范围的,分阶段制订详细整治计划,依法逐步拆除。 五、违反本规划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五章 附则 一、名词解释 (一)通用规定 指规划区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规定,不受分区限制。 (二)分区设置指引 指将规划区按总体布局规划要求划分为若干个分区,并对各个分区制定相应的设置要求。 (三)禁止设置区和禁止设置的规定 二者从两个方面禁止户外广告的设置。 禁止设置区指某些具体的路段或区域禁设。 禁止设置的规定指规划范围内涉及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及城市空间均禁设。 (四)临时性户外广告 指重要节假日及庆典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既可能为商业性,也可能为公益性,特点是规模大、时间短,到期应立即拆除。 (五)建筑立面 指城市道路、公路两侧第一排建筑的临街立面。 (六)建筑物顶 指位于原建筑设计物顶部之上的空间。 二、本规划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本规划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四、对本规划内容的调整,由市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