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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强化科学技术奖励的知识产权导向,突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项目的评审和奖励要以取得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为重要评价依据;发明专利项目可优先推荐省、市科学技术奖。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发明创造的主要转化实施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主要转化实施者的奖励、报酬,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或者主要转化实施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国有企业、国有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发明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 (2)自行实施职务发明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该项目投产后的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发明创造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主要转化实施者。 (3)采取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可用不低于职务发明入股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和主要转化实施者,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11.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申请国内、国外专利,实施专利技术,开发专利产品,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对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和有市场前景的发明,以及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申请和维持,给予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的资助;对重大专利项目的实施和对推动专利事业发展的重大专项,给予一定的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12.对企业专利技术开发投入给予税收扶持。企业研究开发新专利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据实列支。盈利的工业企业发生的专利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含10%),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的有关规定,除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事专利技术开发、专利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专利技术咨询、专利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13.支持专利权作价投资入股、专利技术有偿转让或者质押贷款。 专利、专有技术可作为投资股本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评估和认定,其作价金额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专利技术转让,以及在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专利技术咨询、专利技术服务、专利技术培训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的有关规定,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技术市场及技术交易活动的管理,切实保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专利技术参与收益分配和技术交易的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办法。 14.积极鼓励和支持专利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规范服务行为,引导其依法执业,自主开展专利代理、信息、咨询、评估等经营业务,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提供高效、快捷、合法的服务。 15.加强专利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专利管理经验和科学方法,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开展专利信息、开发、执法、服务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处理对外合作交流方面的专利关系,依法公平合理地解决涉外专利纠纷,对境外投资者、合作者及外资企业的中国专利提供有效保护。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利用各种形式,扩大专利技术的引进和推广渠道。 16.加快专利信息化建设。大力开展专利信息基础建设,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和有效利用,实现技术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为专利技术的开发、生产和市场营销提供服务。逐步建立我市支柱产业及重点发展领域的专利数据库,为科技、经济等部门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技术创新提供专利信息。进一步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分析、预测和专利战略研究等工作,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开发和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