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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拉政发[2004]94号
【颁布时间】 2004-12-01
【实施时间】 2004-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07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寺庙(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公安部白景富副部长在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我局派员赴西藏、青海参加会议和调研等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应一个寺庙一个寺庙地落实防范火灾措施,西藏、青海要作为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近期国内重特大火灾事故和文物古建筑保护单位火灾事故频频发生的特点,为严防我市寺庙(文物古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巩固我市上半年消防宣传工作进寺庙活动所取得的经验和成绩,认真总结经验。针对寺庙(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突出等问题,切实提高我市寺庙(文物古建筑)管理人员和僧侣消防安全意识,增强防火灭火能力,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将我市寺庙(文物古建筑)作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全力做好寺庙(文物古建筑)消防措施的落实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从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按照一个寺庙一个寺庙地落实防范火灾措施,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常识,提高广大僧尼和管理人员的自防自救能力,消除寺庙(文物古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主体意识,深入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起寺庙“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管理模式。通过各级政府、文物及民宗部门、文物单位的使用和管理部门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将消防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分解到具体人员,做到寺庙消防安全处处有人管、隐患整改时时有人抓。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将我市寺庙(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成立拉萨市寺庙(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组长:塔杰拉萨市副市长
  
  副组长:洛布拉萨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益西多吉拉萨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赵玉元拉萨市民宗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肖元春拉萨市文化局副局长、文物局局长
  
  吴荣富拉萨市公安局副局长
  
  格多拉萨市财政局副局长
  
  蒋阳亮拉萨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由王茁飞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市区排查工作由市民宗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文物局等单位各抽调1~2名工作人员,组成监督小组。
  
  七县一区结合实际,相应成立由分管副县(区)长为组长,统战、民宗、公安等部门为成员的排查工作组。
  
  三、任务分工
  
  1、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文物建筑单位(寺庙)由市民宗局、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进行逐一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工作。
  
  2、县、市级文物古建筑单位(寺庙)和非文物寺庙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民宗、统战、公安负责进行逐一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工作。
  
  3、市区工作组和各县(区)排查工作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市公安消防支队、公安局、民宗局、文物局和财政局。
  
  4、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信息汇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负责,各县区开展的工作汇总和上报工作由各县区公安部门负责,将信息及时于每月30日以前反馈给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
  
  5、由市文物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组成的监督组,深入各县、寺庙(文物古建筑)进行检查指导工作。
  
  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目标
  
  1、抓住突出隐患,落实防范措施,严防火灾事故。今年开展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宣传“五进”第一战役取得成绩的基础上,针对寺庙存在的突出隐患,逐一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对在寺庙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招待所、民宅及私搭乱建的临时简易建筑,应责成文物、民宗及寺庙在采取防范措施的同时,设法搬迁或拆除。
  
  3、立即清除在寺庙内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
  
  4、针对寺庙电气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现象,制定维修改造方案,限期改正。
  
  5、规范管理宗教活动用火和僧尼等人员在寺庙内的生活用火行为。
  
  6、多方筹集资金,在争取政府投资的同时,要求寺庙投入部分“香火钱”,增加和改善寺庙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并配备消防沙、土碱、水桶等简易消防器材。
  
  7、检查年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将消防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分解到具体人员,做到寺庙消防安全处处有人管、隐患整改时时有人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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