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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组织管理 试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对我省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试点市、县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实行申报与审核制度。安康市、岐山县要按要求向省协调小组报送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奖励扶助资金安排计划,经省协调小组审核批复后,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四、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和确认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2001年12月31日前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申请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市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确定。 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7.奖励扶助对象一经确认,由省人民政府发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证》。 (三)年中审查确认程序 1.县级计生、财政、公安部门要会同各乡镇在每年的5月、11月组织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审查。 2.审查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和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县计生部门要于每年5月、11日底前将审查结果分别报省、市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终止发放确认程序 1.奖励扶助对象如发生变化,村民小组应及时填写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村民小组报告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举报,并将核实情况报县计生局。 3.县计生局通知当地委托发放机构暂停发放拟停止对象奖励扶助金,同时上报市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 4.市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后,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5.省人口计生委及时通知委托发放机构终止该对象的扶助金、撤销扶助金账户。 五、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来源、管理 (一)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二)发放办法 奖励扶助对象凭《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证》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委托发放机构办理存折、领取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两次。 (三)资金来源 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县财政负担,按承担比例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我省试点奖励扶助资金按基本标准省级负担80%,市、县财政各负担10%。 (四)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奖励扶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各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承担的奖励扶助资金,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由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和代理发放机构另行制定。 2.代理机构应按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要求建立个人账户。将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财政和计生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3.严格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审批、会计核算和决算报告制度。每年年终,省财政厅通过财政年报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4.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六、评估与监督 (一)检查。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凭证的发放、奖励扶助金的领取等情况,村组负责人要进行随访,乡镇、县级计生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省、市人口计生、财政、公安部门组织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