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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评估。省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每年进行一次试点工作的综合评估。试点市每半年对试点工作及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三)监督。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考核。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市级每季度、省级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要把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对虚报、冒领、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试点的任务和要求 (一)试点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试点工作纳入考核、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二)要积极探索和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政策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三)试点市、县要继续执行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子女义务教育杂费的减免、计划生育“三结合”等项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 (四)各级财政要将奖励扶助资金作为专项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五)加强对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的进展、经验和有关问题报告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六)试点市根据试点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动态管理。 (七)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