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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4]192号
【颁布时间】 2004-11-09
【实施时间】 2004-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1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青海省实施商标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一要积极实施地方名优晶牌保护工程,建立健全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的协作机制,引导著名、驰名商标企业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保护。二要督促企业适时扩大商标相关类别的注册、国际注册及域名注册。三要不断改革监管方式和方法,把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市场专项整治同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把系统内部的严格执法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结合起来,把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同争取新闻媒体的舆论支持结合起来,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各类商标假冒侵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著名、驰名商标专用权。四要扎实开展“讲诚信、反侵权”、“端窝点、查存假”、“堵源头、反假冒”为主题的专项执法活动。以西宁市、格尔木市和州府所在地为重点,将小商品批发市场、城乡结合部的出租房及仓库、名牌商品专卖店、超市、大型商场列为重点检查区域,以驰名、著名商标及知名度高的涉外商标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六)强化品牌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一是企业要把商标的运用和管理纳入资产管理,在编制年度报表时,注意测算和评估商标带来的效益和商标价值的变动情况。二是企业要正确使用和宣传商标,在商品的包装、使用说明书、交易文书、经营场所、服务工具等醒目位置突出标明自己的商标;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商务活动中重点推介商标,从不断强化商标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三是企业要把商标运作和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的主线,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市场营销、广告宣传、产品开发、市场维护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商标管理、使用和保护制度,从商标的印制、使用、出入库、广告宣传、产品开发等方面制定科学的管理措施。四是企业要树立品牌意识,提升品牌形象,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售后服务,维护好商标信誉和品牌形象,用品牌产品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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