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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对于交通工具上设置附着式广告,除有固定行驶路线的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汽车)外,不得在其它交通工具等可移动的载体上设置附着式广告; (九)利用公共交通设施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且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利用公交候车亭设置广告,其规格、数量应当因地制宜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每个中途站位的广告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首末站的广告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十)附着于各类商亭、防护亭等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每个亭体附着广告的面积应当小于2平方米,亭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附着式广告设施的高度限制: (一)在6米以下的平顶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广告的高度应当低于1.5米; (二)在6米至12米的平顶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广告的高度应当低于2米; (三)在12米以上的平顶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广告的高度应当低于3米。 第十二条 在有固定行驶路线的公共电、汽车上设置附着式广告的标准: (一)附着于车身的广告,其设置应遵循色彩协调、画面简洁明快及整洁美观的原则,车辆的车头正面、车尾窗以上、车身两侧窗户以上不得附着广告,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二)在王府井路口以西至西单路口以东之间(含天安门广场地区)行驶或穿行的车辆,不得附着广告; (三)在王府井路口至建国门立交桥以西、西单路口至复兴门立交桥以东沿长安街东西方向直线行驶的车辆(南北穿行的车辆除外),不得附着广告。 第四章 区域划分和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本市不同地区的功能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划分为严禁设置区、严格限制设置区、一般限制设置区、开放设置区和其它设置区(各区域划分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管委与市规划委共同划定)。 第十四条 严禁设置区的范围和管理: (一)范围: 1.天安门广场地区、中南海周围地区、故宫周围地区、钓鱼台周围地区; 2.长安街(复兴门——建国门之间); 3.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军事禁区等办公区域及周边控制地带; 4.宗教活动场所; 5.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 6.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区域。 (二)设置管理: 严禁设置区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 严格限制设置区的范围和管理: (一)范围: 1.长安街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复兴门、建国门——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 2.二环路以内的区域; 3.居住区(指:居住建筑相对集中或成片的区域); 4.教育科研区(指:学校、科学研究设计机构及其周边地区); 5.历史文化保护区。 (二)设置管理: 1.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体现庄重、简洁、和谐、宁静的风格; 2.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其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下、总高度在5米以下(高、快速路沿线除外); 3.建筑物顶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4.居住区内不得设置霓虹灯广告; 5.长安街延长线、迎宾线以及教育科研区内建筑物的外墙、裙楼、栏杆及围墙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6.可以结合绿化美化要求,设置以绿色植被为材质的景观造型广告。 第十六条 一般限制设置区的范围和管理: (一)范围: 1.二、三、四、五、六环路,高、快速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2.机场、火车站等地区; 3.文化体育场所(指:相对集中的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场所及体育场馆所在的区域); 4.商务区(指:写字楼、宾馆、饭店等商业、金融、服务业机构相对集中的区域); 5.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 6.商务中心区。 (二)设置管理: 1.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体现自然、清新、美观、协调的风格; 2.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功能区的特点,并与功能区内的景观相协调; 3.文化体育场所内非商业性建筑的外墙、裙楼、栏杆及围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商务区内在不影响建筑物整体景观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建筑物外墙的实墙面、裙楼、栏杆及平顶建筑物的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5.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商务中心区内在相对分散的居住、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商务、交通干线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需分别按照上述功能分区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主要交通干线及机场、火车站等地区的设置管理: 1.二环路沿线。以在公共交通设施上设置广告为主。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允许设置少量的落地式小型广告牌(含单柱式广告)及造型广告,广告版面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高度一般不超过5米;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以楼体广告为主,广告版面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