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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三环路沿线。以在公共交通设施上设置广告为主。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允许设置少量的落地式小型广告牌(含单柱式广告)及造型广告,广告版面一般不超过15平方米,高度一般不超过10米;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以建筑楼体广告牌、灯箱为主,允许设置少量的楼顶广告。 3.四环路沿线。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以大型立柱式广告牌为基础,设置间距原则上不低于800米;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以建筑楼体广告牌、灯箱为主,允许设置少量楼顶广告。 4.五环路、六环路沿线。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以大型立柱式广告牌为基础,设置间距原则上不低于1000米;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以建筑楼体广告牌、灯箱作为适当补充。 5.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沿线。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以大型立柱式广告牌为基础,设置间距原则上不低于1500米;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以建筑楼体广告牌、灯箱作为适当补充。 6.机场、火车站等地区。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突出指示牌、信息牌、警示牌及人流疏导标志牌等,一般不设置立柱式广告设施,以少量落地式广告设施作为适当补充;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在主体建筑物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非主体建筑物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并避免影响主体景观的整体效果。 第十七条 开放设置区的范围和管理: (一)范围: 繁华商业街区(王府井、西单、大栅栏等商业店铺集中的地区)。 (二)设置管理: 1.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体现繁荣、靓丽、恢宏、协调的风格; 2.可以在不影响建筑造型及整体环境景观的前提下,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户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并适当体现灵活性和多样性; 3.可以运用丰富多样的广告设置形式和设计手法,使用科技含量高的现代化的广告设施,兼顾白天与夜晚的效果,烘托商业地区繁华、协调的氛围; 4.原则上执行本标准第十条“附着式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 其它设置区的范围和管理: (一)范围: 严禁设置区、严格限制设置区、一般限制设置区、开放设置区以外的地区为其它设置区。 (二)设置管理: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市政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