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政管字[2004]359号
【颁布时间】 2004-10-27
【实施时间】 2004-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21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2.三环路沿线。以在公共交通设施上设置广告为主。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允许设置少量的落地式小型广告牌(含单柱式广告)及造型广告,广告版面一般不超过15平方米,高度一般不超过10米;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以建筑楼体广告牌、灯箱为主,允许设置少量的楼顶广告。
  
  3.四环路沿线。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以大型立柱式广告牌为基础,设置间距原则上不低于800米;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以建筑楼体广告牌、灯箱为主,允许设置少量楼顶广告。
  
  4.五环路、六环路沿线。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以大型立柱式广告牌为基础,设置间距原则上不低于1000米;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以建筑楼体广告牌、灯箱作为适当补充。
  
  5.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沿线。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以大型立柱式广告牌为基础,设置间距原则上不低于1500米;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以建筑楼体广告牌、灯箱作为适当补充。
  
  6.机场、火车站等地区。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突出指示牌、信息牌、警示牌及人流疏导标志牌等,一般不设置立柱式广告设施,以少量落地式广告设施作为适当补充;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在主体建筑物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非主体建筑物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并避免影响主体景观的整体效果。
  
  第十七条 开放设置区的范围和管理:
  
  (一)范围:
  
  繁华商业街区(王府井、西单、大栅栏等商业店铺集中的地区)。
  
  (二)设置管理:
  
  1.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体现繁荣、靓丽、恢宏、协调的风格;
  
  2.可以在不影响建筑造型及整体环境景观的前提下,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户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并适当体现灵活性和多样性;
  
  3.可以运用丰富多样的广告设置形式和设计手法,使用科技含量高的现代化的广告设施,兼顾白天与夜晚的效果,烘托商业地区繁华、协调的氛围;
  
  4.原则上执行本标准第十条“附着式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 其它设置区的范围和管理:
  
  (一)范围:
  
  严禁设置区、严格限制设置区、一般限制设置区、开放设置区以外的地区为其它设置区。
  
  (二)设置管理: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市政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