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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4]87号
【颁布时间】 2004-10-13
【实施时间】 2004-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25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渝港澳人才交流与合作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直辖和香港、澳门回归以来,三地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贸易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取得了丰硕成果。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CEPA的签署实施特别是渝港“9+1”、渝澳“8+1”合作共识的逐步落实,渝港澳人才交流与合作跨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机遇期。为在CEPA框架下,深化落实渝港“9+1”、渝澳“8+1”合作共识内容,进一步加强渝港澳经济与贸易联系,扩大渝港澳人才交流与合作领域,促进渝港澳人才资源优势互补,推动渝港澳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现就加强重庆与香港、澳门人才交流与合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港澳人才以多种方式来渝工作
  
  (一)港澳高层次人才可以来渝担任政府及工作部门的顾问,可以通过参加公开选拔担任高级公务员,可以受聘担任政府工作部门雇员,所任职务的薪酬待遇可以参照港澳地区同类人员的标准确定。
  
  (二)港澳专业技术人才可以受聘担任在渝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受聘担任特聘(客座)教授、研究员和经济、技术、管理顾问,所任职务的薪酬待遇可以参照港澳地区同类人员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港澳人才协商确定。
  
  (三)港澳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以受聘担任在渝各类企业的经营管理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关键技术工作;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及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根据需要积极从港澳引进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任职务的薪酬待遇可以参照国际或港澳地区同类人员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港澳人才协商确定。
  
  (四)港澳人才进入在渝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从事科研工作,优先按规定安排政府经费资助;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并享受本市同类成果的奖励和优惠政策。
  
  (五)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外,允许港澳人才在渝建立中介服务机构,或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来渝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各有关部门应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工商税务等方面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六)港澳人才在港澳地区取得的执业资格和在港澳地区参加培训所获得的从业资格,与重庆同类人才同等对待,允许在渝依法执业或从业。
  
  (七)港澳人才在渝注册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比照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渝工作期间个人合法收入可比照享受外籍在华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后收入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八)港澳人才来渝工作期间,可申领《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居住证》,凭证在子女入托入学、申办驾驶证、购房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九)港澳人才中的外籍人员,需来渝常住的(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为其签发2—5年内居留证件及相应的多次往返“Z”签证;对不需要常住的,可为其签发2—5年内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签发次数不限。
  
  (十)港澳人才在渝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科研经费、工作助手、住房、交通工具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保障。
  
  (十一)港澳人才在渝工作期间,可以在确定的定点医院享受医疗绿色通道便利。
  
  (十二)市政府每年对在渝工作的优秀港澳人才给予奖励表彰。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推荐参加“振兴重庆争光贡献奖”、“重庆青年五四奖章”、“重庆市十大杰出青年”、“优秀青年企业家”、“重庆市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重庆市十大杰出技术能手”等奖项的评选;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提请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
  
  二、支持重庆人才为港澳服务
  
  (十三)列入港澳引进内地专才计划的重庆人才,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应予以全力支持,及时办理赴港澳手续。
  
  (十四)港澳企业和港澳在内地兴办的企业需要招聘的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港澳要求,提供信息,协助招聘。
  
  (十五)鼓励重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港澳开展科研、教学合作,重庆科技人员赴港澳参加科研活动和学术技术交流的,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提供便利。
  
  三、加强重庆与港澳的人才开发合作
  
  (十六)进一步拓展重庆赴香港顶岗培训、科技转化培训、“培华班”等现有人才培训项目,逐步扩大重庆人才赴港澳培训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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