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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七)探索在港澳建立重庆人才培训基地,支持港澳以多种方式在渝依法设立人才培训机构,重点举办公共管理、工商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信息技术、金融证券、城市规划、法律等各类人才高级研修班和高技能职业培训班,逐步建立重庆与港澳合作培训的长效机制。 (十八)赴港澳培训和参加港澳在渝培训机构培训的人员,按参加重庆干部大培训计划对待;列入政府统一送培计划的,由政府提供培训经费资助。 (十九)鼓励渝港澳人力资源开发机构合作组建人才中介机构,在人才的需求信息、预测与规划、素质测评、绩效考核、薪酬设计、管理咨询、猎头服务等业务领域开展合作。 (二十)市人事局要做好本意见贯彻实施的指导协调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渝港经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渝澳经济促进会秘书处分别负责重庆、香港、澳门三地的联络、咨询及有关服务工作。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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