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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4]169号
【颁布时间】 2004-10-12
【实施时间】 2004-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2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巩固和推进广西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分步实施。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展改革委将建设任务下达到市、县,由市、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展改革委和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二)成片联网,有效覆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编报2004-2005年“村村通”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04]1641号)要求,“有条件的村,尽可能地采用有线联网的方式。同时针对当地实际情况,也可考虑采用在MMDS频段内多频道无线联网(DVB—MC)方式、新型小功率多频道模拟无线发射方式等技术手段。各地不要再采用‘集中收看’的方式实现‘村村通”。因此,这次“村村通”的覆盖手段与过去相比有根本性的改变,我区将主要采取以下两种覆盖手段:
  
  1.基本手段。凡是能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俗称“大网”)联网的,采取与之成片联网方式;
  
  2.辅助手段。凡不能与大网联网或联网有困难的,采取MMDS多路微波联网方式实现覆盖,以保证广播电视节目有效安全传输覆盖,实现“户户通”、“长期通”的目标。
  
  (三)点面结合,先易后难。
  
  1.以南宁、玉林、钦州三市和永福、靖西两县作为试点,总结经验,全面实施。
  
  2.以市、县、乡(镇)、村成片联网为主。形成市、县、乡(镇)、村屯成片联网的格局,同时向四周自然村辐射。实现联网,乡镇、村屯收看到与县城网络相同的节目,这些节目既有中央电视台主要节目、广西电视台7套、部分外省卫视节目,又有当地市、县的自办节目。
  
  3.以社会效益为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把覆盖面广、容易联网、受益群众多、群众积极性高的乡镇和自然村先规划、先建设,做到能做的先做,能通的先通,形成带动效益。
  
  4.以片养点。在实施成片联网开发的同时,对一些偏僻分散的自然村也要做好规划,分步组织实施。
  
  (四)明晰产权,理顺体制。
  
  1.明晰产权。“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由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拨款形成的资产归属自治区广播电视网络总公司,市、县配套资金形成的资产归属市、县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由自治区、市、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分别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转。
  
  2.理顺体制。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资产,以行政、经济等措施整合进入市、县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实行垂直管理,形成以县级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为中心、乡镇有线电视站为基础、村广播电视室为依托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体制,为“村村通”、“户户通”,“长期通”提供组织和技术保证。
  
  (五)多种渠道,配套资金。
  
  根据国办发[2004]60号和发改办社会[2004]1641号文件要求,“国家将对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和西部地区的‘村村通’工程给予适当投资补助,其余建设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安排落实”;“村村通工程运行和维护经费原则上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财政对我区今明两年实施50户以上“村村通”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资金1万元,要实现恢复巩固原有返盲行政村和完成新增1.6万个50户以上自然村通广播电视,仍有较大的资金缺口,需要各级政府配套解决。根据十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的精神,缺口配套资金将通过如下渠道解决:
  
  1.自治区配套建设资金。
  
  (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2005年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专项资金。
  
  (2)自治区财政厅在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2005年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村村通”建设部分专项配套资金。
  
  (3)自治区本级“宣传文化发展资金”中适当安排相应资金。
  
  上述配套资金,专项用于我区国家级贫困县和自治区级贫困县新增50户以上自然村通广播电视的建设。
  
  2.各市、县配套建设资金。
  
  各市、县政府要把新增50户以上自然村通广播电视和“返盲”行政村恢复通电视工程建设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用于“村村通”工程,中央和自治区核定给市、县“村村通”建设补助资金后,地方所需的“村村通“建设资金仍有缺口的,由市、县政府负责配套解决。
  
  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各级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成片联网进入各村屯的干线网络建设。
  
  3.农民群众自筹入户安装资金。
  
  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人户的建设安装费用,包括入户线、用户盒、分支分配器以及安装施工费用等,按照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向农民群众一次性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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