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办发[2004]54号
【颁布时间】 2004-10-09
【实施时间】 2004-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27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等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食品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0月9日

  
  
关于进一步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自治区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会议的要求,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努力实现到2010年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的目标。
  
  二、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政策体系,抓紧制定并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持扶助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利益导向机制,协调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案件。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制度,加强孕情跟踪服务;加强出生人口统计工作,严禁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杜绝人口出生性别比虚高;依法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案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超声诊断设备管理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超声诊断和染色体检测管理制度、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技术人员资格条件及操作要求;建立完善凭证终止妊娠和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提高农村孕妇住院分娩率;加强对个体医疗机构的管理,严禁个体医疗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手术;依法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案件。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弃婴、溺婴、贩卖女婴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管理,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的药品;依法查处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案件。
  
  三、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各级人口计生、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十一个部委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计生委发[2003]37号)精神,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落实职责的具体措施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制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行为。
  
  四、认真查处违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以及弃溺婴案件
  
  目前我区一些市、县已多次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打击利用B超等手段违法鉴定胎儿性别以及弃溺婴案件。但由于这些违法活动隐蔽性较强,此类违法活动仍经常发生。为更好地打击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以及弃溺婴案件,各级人口计生、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明查暗访,摸清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对策,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打击力度,迅速组织力量对违法案件深挖严查,最大限度地堵死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种种漏洞。同时要广泛发动群众,鼓励举报,对经查属实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五、加强宣传教育,转变生育观念
  
  要加大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科学发展观。要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少生快富”活动为载体,加强宣传教育,切实转变传统落后的生育观念,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的生育文化,树立“尊重妇女、男女平等、婚姻自由、邻里和睦”的良好社会风尚。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重要性,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营造消除性别歧视的舆论氛围。要在学校对适龄儿童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男女平等”、“人口性别平衡重要性”的教育。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