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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9-25
【实施时间】 2004-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30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4)

[接上页]

  五十四、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第六十一条,并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机构,重视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学技术投入,普及科学知识,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和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各民族科技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新。对在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推广运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有特殊贡献和创造发明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
  
  五十五、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第六十二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立以藏学为中心的民族研究机构,开展对藏族、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经济、教育、宗教、历史、文学、艺术、民俗、人口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五十六、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第六十三条,并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重点扶持其向产业化方向发展。积极培养各民族文学艺术人才,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强化基层文化队伍建设,发展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音乐、舞蹈、戏曲、美术和民族民间文学。”
  
  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组织民间艺人整理、研究“热贡艺术”,发展和弘扬以“热贡艺术”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民间文化,发挥“热贡艺术”在繁荣民族文化、促进经济建设以及加强对外交流中的作用。”
  
  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开发、利用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民族文化遗产;重视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和出版,认真做好图书报刊发行和地方志的编纂工作。”
  
  五十七、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第六十四条,并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机构,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和高原性疾病的防治工作,普及卫生常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保证食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第二款修改为第三款,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立中藏蒙医药医疗、科研、教育机构,加强中藏蒙医学的研究和应用,继承和发展中藏蒙医学遗产。”
  
  五十八、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第六十五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认真执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各民族的人口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五十九、第六十条修改为第六十六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高各类体育运动的技术水平,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六十、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第六十七条,并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报经上级国家机关同意,可以引进外资办学、办医。”
  
  六十一、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第六十八条,并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坚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鼓励汉族干部职工学习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应当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对能熟练使用其他民族语言文字的干部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十二、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第六十九条,并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依法行使自治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从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帮助和扶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培养本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六十三、第六十四条修改为第七十条,并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做好州内其他少数民族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州内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为一款,作为该条第四款,即“自治州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教育本地区人口占多数的民族,关心和帮助人口较少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
  
  六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六十五、第六十五条修改为第七十二条,并将该条修改为“每年十月十五日是自治州建州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放假一天。”
  
  本决定报经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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