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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4-09-09
【实施时间】 2004-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36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

[接上页]

  根据这一总体要求,当前主要狠抓一个落实,深化三项改革,做好五个完善。
  
  (一)狠抓一个落实:即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突出抓好政策兑现,抓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抓好财政转移支付。
  
  (二)深化三项改革:一是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精减人员,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确保基层政权有效运转;二是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有效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三是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增加对农村的公共财政投入。这三项改革是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关键,关系到第一步改革的巩固完善提高,关系到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关系到第二步改革的成败。为此,各级税改办和有关部门特别是市编办、农牧、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照各自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加强领导,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安排一定的时间,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出具体的改革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完成改革的最终目标。
  
  (三)五个完善。一是完善农村牧区"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制度;二是完善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三是完善农村牧区社会医疗和保障制度;四是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五是完善涉农收费管理制度。
  
  三、关键搞好的几项工作
  
  (一)农村税费改革减负降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此,一是各级税费改革办公室及基层农税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全省税费改革会议精神,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二是加强领导,抽调得力人员,保证工作力量,落实任务,明确责任,扎实工作;三是认真学习,反复研究,吃透文件精神,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严格把关,核实基数,确保有关数据资料准确无误,科学可行,正确执行政策规定,确保政策不走样。
  
  (二)认真贯彻执行农牧业税征管"十不准"规定。注意尊重纳税人权利,体恤农民群众,依法征税,文明征税。第一,坚持依法申报缴纳农牧业税仍然是纳税者应尽的义务,依法征收也是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承担的职责,做到应收尽收,保证应收税额及时足额入库;第二,坚持按政策规定征收,做到该征收的必须征收,该减免的必须减免,不准扩大减免范围,不准多征税收,不准搞税收承包,更不准非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第三,征管工作由征收机关的征收人员依法征收,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其他人员不得代征。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生产性水费、电费和社会性的规费收费必须与征收农牧业税分开,不得混征,农税人员也不得代收代征;第四,对改革前发生的农牧业税费尾欠,登记造册,掌握情况,暂不清收。对改革后发生的农牧业税尾欠,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制定缴税计划,依法逐步清收,严格防止突击、强行清欠;第五,不准将农民种粮补贴等各项转移支付资金直接抵扣税费和其他贷款等债务,该转移支付给农民的必须及时足额补助到手;第六,认真规范填写纳税通知书、监督卡,其内容要俱全,数据要正确,监制机关要明确。
  
  (三)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民负担监督检查管理机制,明确监督机构,严格工作程序和审批权限,对未经批准和公示的项目不准收费。
  
  (四)实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是依据2003年计税面积决算数核定的,各地按照"包干指标、超支不补"的原则,以农户当年实际计税面积为准,据实核对,张榜公布,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准千方百计在农民头上打主意,弄虚作假、克扣群众,若有节余,要足额发放,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加快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建设。一是修改完善乡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二是进一步改革完善乡镇办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工作;三是完善充实农牧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四是根据社会经济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五是研究制定化解乡村债务的具体措施。
  
  (六)强化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兑现到位。针对我市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拨付进度缓慢、甚至有的地区没有拨付资金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兑现惩罚政策,确保资金按预算、按项目、按标准、按进度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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