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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4-09-09
【实施时间】 2004-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36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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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进一步改革完善"三定征收"办法,继续发挥纳税申报大厅的作用,为农民主动申报纳税提供方便。(八)各级税改办建立和完善信访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检举信箱,公布电话号码,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和举报,并认真调查处理。
  
  四、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关系整个农村稳定的大局。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与农牧民增收的关系、与基层政权建设和农村稳定的关系、与农村义务教育等农牧区社会事业发展的关系,与公共财政建设和其他相关改革的关系,切实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改革,务求改革实效。
  
  (一)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要继续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制度。当前税费改革进入关键阶段,其机构不但不撤,人员不散,而且要加强领导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市税改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并充分发挥督导组的检查督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各区(县)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并将贯彻措施于9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税改办)、市财政局(税改办)备案。
  
  (三)切实搞好干部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要求各区县对从事改革试点工作的干部要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并要求各区县印发省税改办编印的宣传提纲张贴到村(组)。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板报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要组织干部深入农村牧区,把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减征、免征农牧业税的政策原原本本地给农牧民群众讲清楚,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个农牧户。
  
  
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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