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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大措施,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在农村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有益尝试。《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执行。为加强领导,省政府决定由副省长蒋巨峰、陈文光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同时要继续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探索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各市(州)政府要将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及时书面报告省政府。 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口计生委、四川省财政厅)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就我省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大意义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以此带动其他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 (三)通过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鼓励更多农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四)针对特定人群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二、试点的目标任务和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逐步探索建立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探索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探索和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思路和新方法。 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的政策、法规规定,统一制订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示、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抵扣代缴等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配套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出生于1933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之间。 (三)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四)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各地具体条件按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