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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04]25号
【颁布时间】 2004-09-03
【实施时间】 2004-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38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全省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政策界限和程序,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政策,按照个人申请、村委核实、乡(镇、街道)审核、县审批,村、乡(镇、街道)公示的程序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确认和年审。
  
  五、资金来源和财政负担比例
  
  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经费,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地方负担的20%中,由省、市分担,省财政总体上负担60%。省、市、县具体负担方案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3个民族自治州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成都市、攀枝花市、德阳市、绵阳市、宜宾市,省财政负担45%,市、县负担55%。其余13个市,省财政负担60%,市、县负担40%。
  
  六、奖励扶助金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金的发放单位为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实行奖励扶助金社会化发放和个人帐户的专业化管理。奖励扶助金每年9月一次发放。
  
  (二)县级财政委托农业银行县支行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按规定时限归集到专户,封闭运行。严禁用专项财政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投、融资活动。
  
  (三)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省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到位拨付到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到位拨付情况反馈给省财政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省财政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形成严格的预算审批、会计核算和决算报告制度。
  
  (四)每年由省级财政、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社会力量和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七、保障条件
  
  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市(州)、县要明确职责并落实责任人。
  
  (一)相关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财政部门要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做好年度预算、决算,对专项资金进行严格的管理监督;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个案信息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建立信息网络、实行计算机管理和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宣传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广泛开展公益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各项政策的知晓程度;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和做好试点工作。
  
  (二)工作经费。各级地方财政要根据试点工作的实际需要,每年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以保证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
  
  八、评估与监督
  
  (一)每年对试点工作组织一次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二)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市(州)每季度、省级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的情况。
  
  (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项目管理等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五)建立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将结果直接报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责任追究
  
  (一)把试点工作情况纳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对虚报、冒领、克扣、抵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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