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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办发[1991]2号
【颁布时间】 1991-02-11
【实施时间】 1991-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通知


  
  近几年来,我国录音录像出版事业有很大发展。这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传播手段的新型出版事业,已在我国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中,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文艺繁荣,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对外交流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发展过快,管理没有跟上,管理体制不顺,音像领域存在的问题也非常突出,不容忽视。一方面,音像市场管理混乱,音像制品走私和非法翻录海外淫秽录像片的活动严重;放映点放映的国产片和引进片比例严重失调,80%以上是境外的武打、警匪、言情片。另一方面,音像单位的问题也很突出,一些单位由于指导思想不端正,把创办音像单位当作牟利的手段,背离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致使相当多的文艺音像制品粗制滥造,格调低下,淫秽色情内容突出,有的还有严重政治问题,严重影响了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音像出版、复录单位发展过急过快,复录加工能力已严重过剩;发行秩序混乱,渠道分割,流通不畅。从1989年下半年以来开展的“扫黄”工作,对音像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查封了一批音像制品,着重打击了走私、翻录海外淫秽音像制品和非法出版活动,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对音像出版、复录、发行、放映单位尚未认真进行压缩整顿,许多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为巩固“扫黄”成果,保证我国的音像出版事业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在继续认真清理整顿音像市场的同时,立即对全国现有的音像出版、复录、发行、放映单位进行压缩和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音像出版单位的压缩整顿
  
  此次压缩工作,对那些指导思想不端正,犯有严重错误和违反管理规定情节突出的音像出版单位,要予以撤销。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特别是不具备条件的文艺类音像出版社,要责令其停办。同时,要从宏观管理考虑,对现有音像出版单位的结构和布局作较大调整。
  
  音像出版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撤销:
  
  (1)突出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或有严重政治错误的;
  
  (2)出版淫秽色情音像制品的;
  
  (3)出版夹杂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内容、格调低下的音像制品,情节严重的;
  
  (4)出卖版号、装帧纸、片芯纸和盗版情节突出,影响恶劣的。
  
  音像出版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停办:
  
  (1)自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于1989年6月15日发出《关于录音录像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国机中编(1989)11号)后,未按此文件规定批准设置的;
  
  (2)地、市级(不含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主办的;
  
  (3)主管部门长期放任不管或实际上没有主管部门,由部分人所办的“同人出版社”;
  
  (4)没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及合格的编辑、技术力量的;
  
  (5)缺乏相应的物质生产条件,不能制作音像母带的;
  
  (6)没有固定的工作场地和必要的资金保障的;
  
  (7)自批准成立以来,基本上没有制作过音像制品或只出版过海外引进版的。
  
  音像出版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合并:
  
  (1)同一地区或同一部门交叉重复设置的;
  
  (2)音像出版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
  
  (3)主办单位已有图书出版社,可将其音像出版业务并入图书出版社的;
  
  (4)其它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的。
  
  对保留下来的音像出版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整顿,整顿后,经审核达到要求,符合办社条件的予以重新登记。
  
  进行思想整顿。各音像出版单位要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普遍深入地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音像出版事业的性质、任务,端正出版和经营的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方案,严格组织实施。
  
  进行组织整顿。关键是加强领导班子的建设。上级主管部门要对所属的各音像出版单位的领导班子进行严肃负责的考核,对不合格的要坚决撤换,并根据音像出版的特殊要求,切实配备好社长(经理)、总编辑和其他业务骨干,提高音像出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同时要努力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及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出版选题的制定和报批制度。
  
  进行出版秩序整顿。通过整顿,调整出版范围,使各音像出版单位明确其与主管部门业务相一致的专业分工和服务对象,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非文艺类出版单位只限于出版与本行业(部门、院校)业务有关的,用于电化教育、教学观摩的音像制品,不得出版文艺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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