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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4]65号
【颁布时间】 2004-08-25
【实施时间】 2004-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44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省级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省级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农村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农村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实际作出的重要决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是一项深得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衷心拥护的民心工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亳州市利辛县、宿州市灵璧县、阜阳市临泉县、滁州市定远县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省级试点工作,试点的奖励扶助资金,省级以上承担80%,市、县承担20%。这项试点工作对于引导和鼓励当地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试点市、县及有关部门要以试点为契机,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试点市、县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试点工作。要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拟定的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宣传这项工作的意义、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审批程序和标准,做到家喻户晓。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资格确认、建立个人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设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奖励扶助资金委托发放机构要按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监督评估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省级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2004年8月11日)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建立长效、稳定的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引导更多的农民少生快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精神,在国家已将我省芜湖市纳入全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政府决定选择部分县开展省级试点,特制定本方案。如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一、试点的范围、内容、目标、基本原则、组织管理
  
  (一)试点范围
  
  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亳州市利辛县、宿州市灵璧县、阜阳市临泉县、滁州市定远县进行试点。
  
  (二)试点内容
  
  比照国家试点的做法,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试点县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由省和有关市、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试点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性别比趋于正常。
  
  2.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3.积极探索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运行监管机制,为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积累经验。
  
  4.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5.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四)试点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省统一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标准,确保政策的统一性。任何地方不得超出省规定的政策范围。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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