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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金融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政策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组织管理 试点工作在各有关市、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省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对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试点市、县应设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实行申报与审核制度,初步拟定的试点市、县人民政府按要求逐级向省、市人民政府报送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奖励扶助资金安排计划,经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试点工作实行责任制。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与各试点市、县就试点目标、资金落实等有关问题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在1979年10月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4.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人口计生部门抽查复核,确认并批准。 6.省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逐人建立档案并进行年审。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600元(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三、资金来源和财政负担比例 本次试点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省级以上承担80%,市、县承担20%。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得抵减原有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基数。试点期间,若中央在我省扩大试点或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按中央政策执行。 试点市、县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四、奖励扶助金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 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省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进行发放。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两次(2004年10-12月一次性发放)。 (二)奖励扶助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并在试点期间设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将省、市级补助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2.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管理情况。 3.代理发放的金融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向上级金融机构报告。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各种税费。 五、评估与监督 (一)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年度综合评估。各试点市、县每半年对试点工作组织一次综合评估,省、市、县财政部门组织财政监督机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考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