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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25日)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公正性、公开性、科学性,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著名商标的申请、预审、受理、初审、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和预审 第三条 认定省著名商标坚持自愿原则。商标注册人可持《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申请。 申请认定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等又分别注册的,该几件商标可以一次申报,但都必须在同种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书面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预审情况表》(以下简称《预审表》),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作为本年度省著名商标推荐对象的,将《预审表》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30天内进行预审。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说明理由,不退回书面材料。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预审期的学习培训。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审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应正式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的情况;⑤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⑥申请理由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部门印章)。 4、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 5、前三年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包括出口商品)等指标的材料,并提供前三年该所在县市综合经济管理和税务部门盖章的相关年度报表。 6、商品销售区域相关材料。 7、前三年,该商标所指商品在质量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 8、商标市场信誉与省级以上获奖材料。 9、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及材料。 10、打假维权情况及材料。 11、与商标有关的企业形象和广告宣传材料。 12、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后(一式两份)连同《申请报告》《申请表》和商标标识(5cm×4cm)一式四份交企业所在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县、(区、市)局留存《申请报告》、《申请表》各一份后,将其他材料报送市局。省属企业可将申报材料直接递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确认延续省著名商标的,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确认延续申请表》;按照本工作程序第五条和本条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第三章 受理 第七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资格条件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材料之日起30天内作出初审决定。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局行文推荐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附表排出上报商标名单的次序,连同初审推荐报告一式二份和申请人的《申请报告》、《申请表》各二份、商标标识三份和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一份上报省局。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按《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章 审核、公示和评审 第十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市局上报的《初审推荐报告》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由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查证相关资料。经省消费者协会对提名商标进行公众调查和征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整理书面材料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