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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9-09-16
【实施时间】 1989-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5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出版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也应看到,近几年书报刊和音像市场问题严重,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和有严重政治错误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越来越多,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严重泛滥,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屡禁不绝。这些“精神毒品”、“文化垃圾”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毒害人们灵魂,腐蚀青少年,干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已成为诱发犯罪、破坏社会安定的一大公害。广大群众对此十分愤慨。虽然曾几次进行整顿并取得一些效果,但问题仍然很严重。改变这种状况已成为当务之急。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对书报刊和音像市场进行一次彻底的整顿、清理,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缔范围及查处工作
  
  凡属于下列范围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一律取缔: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或其它内容反动的;有严重政治错误的;淫秽色情的;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封面、插图、广告及其它宣传品存在上述问题的;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对上述取缔范围内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首先封存;然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尽快定性处理。
  
  凡属取缔范围的本地区出版单位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厅(局)负责清理,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全国查处,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或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备案。
  
  凡属取缔范围的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出版单位以及外地出版单位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部门先行封存。其中,外地书报刊和音像制品按分管范围,通知外地有关主管部门从速处理;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出版单位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从速处理。
  
  各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负责做好查处工作。对拖延抗拒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新闻出版署、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要加强督促检查,必要时应直接进行查处。
  
  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在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中,要把制作、复制、贩卖、传播反动、淫秽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犯罪分子、犯罪团伙挖出来,依法从严惩处。
  
  要继续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凡属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一律收缴,就地销毁,并依法追究编辑、印制、批发、销售、出租者的责任。对内容违禁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还应依法合并惩处。
  要严厉打击反动、淫秽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走私、贩私活动。
  
  要严厉打击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同出版、印制、发行单位相互勾结非法牟取暴利的活动。特别要严厉打击那些买卖书号、刊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凡违犯法律的,各主管部门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密切配合进行查处。对那些影响坏、危害大的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三、整顿、清理出版、印制和发行单位
  
  对查出的问题,要顺藤摸瓜,进一步追查有关出版、印制和发行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要采取坚决措施,严格管好出版、印制和发行单位,堵塞污染源。
  
  书报刊出版单位要加强选题管理,社长、总编辑(主编)要认真负起书稿把关、终审的责任,严格执行选题报批制度。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负责审批选题计划,并严格坚持按专业分工出书。各出版单位的选题计划还应报当地新闻出版部门审核,接受监督。按规定应向新闻出版署报批的选题必须专题报批。出版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把关不严、监督不力的,都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今后,对出版本通知规定应予取缔的书报刊的出版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责任,直至撤销社长、总编辑职务,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音像出版单位也依照上述原则严格执行。
  
  出版物的印制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印刷行业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凡印制反动、淫秽书刊的,对承印的书刊擅自加印的,与不法分子勾结进行出版投机活动的,均应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未经批准承印出版物的印制单位,一律不得承印出版物。对县办、乡办印刷厂,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乡办印刷厂一律不得承印出版物,县办印刷厂承印出版物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经发给出版物印刷许可证的印刷厂,要重新审查,从严控制。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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