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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颁布时间】 2003-09-26
【实施时间】 2004-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5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03修订)

[接上页]

  (一)木家具断榫、变形、结构松动、木料生虫:
  
  (二)金属家具焊接点开裂;
  
  (三)竹、藤家具开裂;
  
  (四)床垫弹簧刺出、塌陷、断簧;
  
  (五)沙发结构松动、构件断裂、弹簧塌陷、材料生虫、皮革因裂纹断裂等质量问题。
  
  第二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经营者收取费用后在约定的时间和承诺期限内未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或者因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约定,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供水、供电、管道供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的计量器具计量收费。供热、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包括押金、保证金、委托他人代为收费产生的费用等),收取费用时应当详列计价单位和明细项目。经营者未按规定出具明细项目收费清单,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消费者有权拒付费用,经营者不得因此停止服务。
  
  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正常的供水、供电、供热、管道供气等供应。非因消费者责任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电信经营者,应当在约定的时间或者承诺期限内提供电信服务,并向消费者明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在计费数据保存期内,消费者有权查询、复印电信资费清单。
  
  第二十八条 供热经营者,在供热期内应当保证居民居室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用户报告后的24小时内查明原因,并予以解决。因经营者的原因,不能按时供热、提前停止供热或者温度达不到标准,造成消费者健康、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律、法规,遵守与消费者订立的售房合同。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赔偿损失:
  
  (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或已经出卖的事实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的;
  
  (四)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五)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
  
  (六)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因其他严重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的;
  
  (七)房屋实际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的;
  
  (八)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
  
  经营者具有前款所列(一)、(二)、(三)项情形之一,使消费者无法取得房屋的,消费者并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或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作的允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其他行为,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住宅装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书面约定施工期限、施工费用、施工质量、保修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指标的材料,因施工质量问题或者因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与业主的约定搞好管理和服务。其管理和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和治疗的选择权,尊重患者的隐私权。患者或者其家属有权要求查阅、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及收费清单等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并应当提供便利。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定期向患者明列收费清单。医疗机构非因抢救危重患者需要,使用特殊医疗器械和贵重药品的,应当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否则,患者可以拒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等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因诊疗护理确有过失,造成患者治疗时间延长或者治疗费用增加的,应当承担增加的费用,并承担由此给患者造成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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