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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设立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社区党组织予以公布。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7—9人组成,其成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居民会议或者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提请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确定选举日并予以公布;组织选民登记,审查居民的选举资格,并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名单;组织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提名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成立之日起至新一届社区居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三、关于选民登记 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的年龄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居民年满18周岁的计算以本社区居委会选举日为准。具有选举权的居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非本社区户籍人员,但在本社区居住满1周年以上,根据自愿原则可参与社区居委会选举。 (二)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名单。采取户代表直接选举或者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应当在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相应的代表名单。 居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的10日以前,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作出解释或者补正。 (三)辖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对于具有一定规模和一定影响的辖区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代表参与社区居委会的选举。辖区单位代表名单应与选民名单同时公布。 四、关于候选人 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分别多于应选名额。具体差额数,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拟订选举工作方案时规定。 社区居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由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由5名以上户代表联合提名;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由居民代表3人以上联合提名。提名产生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按姓氏笔画顺序张榜公布。 提名产生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额多于规定的差额数,应当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小组会议或者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投票产生,以得票多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也可用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 社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张榜公布。采取投票预选方式的,按照得票多少顺序排列;采取民主协商方式的,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与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见面,回答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提出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当天不允许对候选人再进行介绍。 五、关于投票选举 (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日以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公布投票时间,印制选票,制作投票箱;设立选举中心会场、投票站、流动票箱;核实有选举权的外出居民的委托投票人;其他选举事务工作。 社区居委会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二)有选举权的居民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在选举日以前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每个有选举权的居民可以接受1—3人的委托投票。采取由户代表、居民代表选举的,不可以委托投票。 (三)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正式候选人除外)代写。 (四)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