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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范电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提供电信业营业税应税劳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电信业营业税应税劳务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为营业税纳税人,包括在我省境内的所有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 以上所称单位是指提供电信业应税劳务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通、新时空在我省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等等。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电信业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 电信业,是指利用各种电传设备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及相关业务,包括通信业务、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等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具体包括: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递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网络元素出租业务、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和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和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 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同时销售通信设备(俗称“捆绑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电信业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包括: (一)通信业务收入。邮电礼仪业务收入、168台业务收入、各种附加费收入、加急费收入、密码记帐式电话卡通话费收入、IP卡收入、出租宽带电路收入、出租通信和数字数据电路收入、网间结算收入、电视会议公共会议室使用费及服务费收入、信息服务费收入、语音信箱开户费收入及月租费收入、出租中继和异步转移模式业务收入、多媒体业务收入等等。 (二)电信物品销售收入。电话初装费收入、工本费收入、材料费收入、装移机收入。 (三)其他电信业务收入。拍卖吉祥电话号码收入、销号手续费收入、查号费收入、通信分组无线业务收入、出租设备及代维费收入、改名或过户费收入、选号费收入、入网费收入、停开机手续费收入、赔偿金、滞纳金、罚款以及上述业务以外的税法规定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其他业务。 以上所称邮电礼仪业务是指纳税人根据客户的要求将写有祝词的电报,或者使用客户支付的价款买的礼物传递给客户所指定的对象。 第五条 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劳务以外的营业税其他项目的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的相应税目征收营业税。 电信企业从事广告业、饮食业、旅店业、不动产出租、手机和寻呼机出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第六条 电信业营业税税率为3%,提供“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 第七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 (一)对提供电信业应税劳务全额征税的特殊规定: 1、邮电礼仪业务的营业额为电信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所购礼物的价款在内。 2、提供通信业应税劳务,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滞纳金及罚款收入,应全额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3、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销售通信设备(俗称“捆绑销售”)行为,以销售通信设备收入并入应税劳务营业额合并计征营业税。 4、纳税人单位内部“公免”通信业务,凡是在财务上按收入处理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5、纳税人在提供营业税电信业应税劳务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一张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冲减。 6、电信企业以“赠送话费”、“抽奖”或“赠送各类通信设备”方式进行促销,按实际取得的收入作为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7、电信企业为其他单位代收的频占费、保险费等属于价外费用,一并全额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