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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颁布时间】 2004-05-27
【实施时间】 2004-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82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

[接上页]

  第十六条 旅游区经批准的规划范围为旅游景观控制区。在旅游景观控制区内新建各种设施,应当与旅游区规划相一致、与旅游区整体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景观。
  
  在旅游景观控制区内新建非旅游设施,应当由旅游景观控制区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旅游区,应当征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建立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须经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应当实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经批准立项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必须采取措施严格保护旅游资源。不得擅自改变重要的旅游区的地形地貌,不得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平衡。
  
  不得擅自在旅游区内进行采石、采矿、挖沙、开道、筑坟、采伐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活动。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旅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经营活动。
  
  旅游经营者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服务项目,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推销的商品或者强行安置的人员;有权拒绝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罚款和其他违法要求。
  
  第二十三条 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服务、沟通作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完整保存业务档案,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实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国家规定必须具有岗位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旅行社、旅游饭店(宾馆)、旅游区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价格管理部门确定价格的旅游区门票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监制。
  
  第二十七条 经营特种旅游项目,其设备设施应当经国家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取得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运营。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安全运转。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设备设施和游览地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当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旅游安全设备设施。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救护及其他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 成立涉及旅游业务的企业,按规定程序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在旅游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任何人不得圈占景观点进行经营。
  
  第三十一条 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三十二条 旅游饭店(宾馆)实行星级评定和复核制度。
  
  评定星级的饭店(宾馆),应当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未评定星级的饭店(宾馆),不得使用星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
  
  第三十三条 旅游区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制度。
  
  评定等级的旅游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提供服务。
  
  未评定等级的旅游区不得使用质量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
  
  第三十四条 旅游区应当有统一的管理机构,执行国家标准,改善旅游服务质量,提高旅游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旅行社、旅游区和涉及旅游业务的饭店(宾馆)、购物场所、车船、餐馆及相关公共场所标示旅游投诉电话号码,设置投诉举报箱。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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